知情告知应当具有针对性
刘东冬医疗律师【案情简介】
赵某入甲医院,诊断为:1.背部脓肿;2.贫血;3.低蛋白血症;4.糖尿病。3天后,甲医院予赵某全麻下行“脓肿清创,VSD置入术”,术后赵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经赵某家属申请,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为赵某实施手术、麻醉等特殊治疗前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告知了相关风险,但术前检査血糖明显升高、凝血功能异常,甲医院未告知赵某,也没有将这些异常是否会影响手术进行过说明,认为甲医院说明不充分。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依法判决。
【律师说法】
医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即医方的告知应当能让普通患者理解其当下的病情、拟施行的特殊医疗措施、相关的风险、不施行的后果以及可选择的替代医疗方案。但高节奏的医疗工作规模化了模板化的知情告知书,模板化的知情告知书通常对于应该普遍告知的内容一般不会有遗漏,甚至会滑稽地扩大,但同时也普遍存在针对性不足的问题,即对就医个体当下的特殊情况相关的情况、风险告知不足。个体的特殊情况,如果影响到手术时机、手术方式、疗效后果等的,医方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患方,以便患者作出合理的医疗决策(以手术治疗为例),否则医方则侵犯患方的知情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赵某入院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