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护理费应该有医嘱或者鉴定意见支持
刘东冬医疗律师【案情简介】
赵某经甲医院诊疗后呈植物生存状态,出院医嘱:1.加强护理,勤协助翻身,避免压疮;2.鼻饲流食,注意注食、水速度,避免呛咳,酌情家中吸痰;3.定期更换气管切开套管;4.半年后复查胸部CT;5.呼吸内科门诊随诊。
赵某出院后,未再住院,由家属居家护理,一年后病故。
赵某生前与甲医院发生医疗纠纷。A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B鉴定所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甲医院对赵某的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赵某伤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现赵某家属起诉甲医院索赔出院后护理费,并请求按照护理人数两人计算护理费。
【法院裁判】
赵某出院时,出院医嘱无护理人数建议,赵某在首次诉讼中未委托护理人数鉴定。
赵某家属在本次诉讼中,申请护理人数鉴定。C司法鉴定所复函,患者现已死亡,无法进行护理人数鉴定,故退鉴。
法院认为现赵某家属无证据证明护理人数超出一人,故判决按照护理人数一人计算护理费。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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