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在其祖父的宅基地上翻建,但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应的宅基地,翻建房屋亦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按照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或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回顾
再审申请人史莉莉因诉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申请再审。
史莉莉申请再审称,其系经开区毛庄村村民,居住的房屋占压的宅基地系其祖父史玉合生前无偿转让,史莉莉一直居住,并对老屋进行了翻建。史莉莉家庭在2010年就已经单独立户,独立生活,二审法院认定史莉莉构成一户多宅错误。经开区管委会所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被确认为无效协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最高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系史莉莉于2008年左右在其祖父史玉合的宅基地上翻建,但翻建房屋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史莉莉请求按照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涉案房屋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根据《郑州经济技术区村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