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涉案房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其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湘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湖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涉案房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其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湘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湖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