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研究|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实施强拆
2023-07-28 16:34阅读:
裁判要旨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当事人已就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受理,行政执法局在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裘迢迢诉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台县政府)、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始丰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行初128号行政判决。裘迢迢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行终2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裘迢迢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当事人已就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受理,行政执法局在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裘迢迢诉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台县政府)、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始丰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行初128号行政判决。裘迢迢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行终2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裘迢迢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