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研究|最高法案例:村民小组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2023-09-20 17:26阅读:
裁判要旨
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本案中,黄明发等15人对其所在的林场组重新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未予监督的,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黄明发等15人因诉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首市政府)不履行村务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9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
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本案中,黄明发等15人对其所在的林场组重新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未予监督的,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黄明发等15人因诉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首市政府)不履行村务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9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