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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立不裁”,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

2022-07-21 09:38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立不裁”,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立不裁”,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姚华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被监督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248号
申请事由:
2022年7月9日,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立不裁”。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本级检察院向本级法院提出检察监督。
监督请求:
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高级法院“不立不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事实与理由
2018年,新一届的村委会二套班子换届选举定于812日举行。根据换届选举的基本流程和相关规定选举的每一个环节、步骤都是按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程序来实施的,但我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朱卫明)非法剥夺本村村民的被选举权;邀请派出所民警阻止本村选民观摩唱票、计票;将常年领着精神障碍残疾补助款的村民当选村委员等。
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书面举报要求依法处理四墩村民委员会有关选举等问题,新区政府收到举报信件后对在本次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调查和严肃的处理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2019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上海市人民政府收到的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于是我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复函》,严重剥夺了起诉权与上诉权。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立案
2022年79依法向上海市级人民法院提起履行复议职责之诉,并反映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未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不立不裁”。上海市高级法院在2022年7月10日签收。但一晃超过7日立案期限,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我的起诉仍未作出立案及裁定。
高级法院不作为,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放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包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损害民主权益又有悖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颠覆国本。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监督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的实施。
致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2年 7月 21日
附:1、本起诉状副本份。
2、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凭证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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