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姚华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地址:惠南镇城西路200号
抗诉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抗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沪0106行初650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沪02行终356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晃数月,高级法院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地址:惠南镇城西路200号
抗诉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抗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沪0106行初650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2021)沪02行终356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晃数月,高级法院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