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昌锟先生的《清代民族地区圩市发展中的国家力量——以广西灵川县大圩为中心的探讨》,是目前惟一研究大圩的专论,文中引用了许多难得一见涉及大圩兴衰的历史文献,笔者不舍放弃,仅选录部分文献而议之
。
一、乾隆年间
乾隆三年 ( 1738) :“议覆,广西巡抚金鉷所请,革桂林厂税项下食物、草、蒜、灰面并牛只等一十四条,应如所请,从之”。
三月以后,户部议准:“遵旨裁革杂税,申造清册,桂林府厂鱼税, 临桂县墟税,灵川县及永宁州小税,平乐府厂糖、油、鱼苗、鸬鹚等税……概请全行裁革,从之”。( 注:上两条失月日)
墟有税名“墟税”,元代已见此税种,至清代杂税多如牛毛,广西巡抚金鉷奏请革除其中十四种获准,为地方百姓减负的好事。
二、道光年间
“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九月二十七日内阁奉上谕:郑祖琛奏请将疎防盗刦之知县革职留任,勒令严缉一折。广西署永福县知县张鹏万于所属墟市有连刦多家之案,缉捕甚属懈弛,张鹏万著暂行革职留任,饬令协同委员会营赶紧追捕,勒限两个月,务将本案贼盗悉数弋获,倘限满未能全获,即行从严参办”。
墟市商家被贼盗打劫,知县缉捕盗贼时稍有延误即被革职留任,并限期与属下將涉案贼盗全部捕获到案,否则都“从严参办”—— 可谓“办案连坐法”。
三、咸丰年间
咸丰四年 ( 1855年)九月,因咸丰皇帝有旨令广西巡抚劳崇光:“临桂、六塘、大墟等处,被匪屯聚,若不赶紧搜捕,所谓无虞者安在。桂林,根本重地,恐非藩臬等所能镇压,劳崇光亦须兼顾桂林各属,不得以亲赴梧州办贼,置本境于
一、乾隆年间
乾隆三年 ( 1738) :“议覆,广西巡抚金鉷所请,革桂林厂税项下食物、草、蒜、灰面并牛只等一十四条,应如所请,从之”。
三月以后,户部议准:“遵旨裁革杂税,申造清册,桂林府厂鱼税, 临桂县墟税,灵川县及永宁州小税,平乐府厂糖、油、鱼苗、鸬鹚等税……概请全行裁革,从之”。( 注:上两条失月日)
墟有税名“墟税”,元代已见此税种,至清代杂税多如牛毛,广西巡抚金鉷奏请革除其中十四种获准,为地方百姓减负的好事。
二、道光年间
“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九月二十七日内阁奉上谕:郑祖琛奏请将疎防盗刦之知县革职留任,勒令严缉一折。广西署永福县知县张鹏万于所属墟市有连刦多家之案,缉捕甚属懈弛,张鹏万著暂行革职留任,饬令协同委员会营赶紧追捕,勒限两个月,务将本案贼盗悉数弋获,倘限满未能全获,即行从严参办”。
墟市商家被贼盗打劫,知县缉捕盗贼时稍有延误即被革职留任,并限期与属下將涉案贼盗全部捕获到案,否则都“从严参办”—— 可谓“办案连坐法”。
三、咸丰年间
咸丰四年 ( 1855年)九月,因咸丰皇帝有旨令广西巡抚劳崇光:“临桂、六塘、大墟等处,被匪屯聚,若不赶紧搜捕,所谓无虞者安在。桂林,根本重地,恐非藩臬等所能镇压,劳崇光亦须兼顾桂林各属,不得以亲赴梧州办贼,置本境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