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中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及其启示

2019-06-17 09:58阅读:
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和起点,既是人的一生中接受最早的教育,又是伴随人一生的教育。它不但对个人情感、意志、个性的发展和生活、学习及品德的养成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影响着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安定和教育的提升。因此,2011年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提出,将“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作为主要目标。2012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国家人El计生委、中国关工委共同颁布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迸一步指出要“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可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迫在眉睫。在此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如法律政策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工作保障比较薄弱;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家庭教育资源匮乏,面向留守、流动、困境儿童等家庭的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尚未满足群众需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队伍亟需规范有序地发展;等等。中国台湾地区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家庭教育的发展,已在政策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指导服务活动等方面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政策法律制度
根据政策法律制度在台湾家庭教育发展中作用的不同,大致可将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政策法律机制的发展脉络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家庭教育萌芽及观念宣传阶段(1945199
0)
1945年,台湾地区的最高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推行家庭教育办法》。它是台湾地区推动家庭教育的最高行政命令,也是最早的行政命令。这项法令的实施目的,在于加强伦理道德教育,改进公民生活,并期建立现代化的家庭,因此其推行的家庭教育以孝亲事长、敦亲睦邻、敬老尊贤等伦理教育为主。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台湾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演变,传统家庭教育的伦理观念和家庭教育方式已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因此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于1968年对《推行家庭教育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家庭教育的推行机构、参与人员、活动经费、审查制度等进行了规定,有力地保证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19863月,台湾地区的最高行政机关核定实施《“加强家庭教育,促进社会和谐”五年计划实施方案暨修正计划》,开启了台湾教育行政部门以预算推动家庭教育的大门。根据该计划,由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编列预算,分别补助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及台北市、高雄市试办“亲职教育咨询中心”。198710月,鉴于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台湾地区各县市成立“亲职教育咨询中心”,以全面推展亲职教育,提供社会大众亲职沟通及家庭问题等咨询服务。
()家庭教育体制建立阶段(19902003)
19902月,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社会教育工作纲要》,这是家庭教育工作系该纲要之一。该纲要是台湾家庭教育专业导向的法令,强调发挥家庭功能,强化家人关系及家庭社群关系,建立现代化家庭,以促进民主、和谐、积极进取社会的形成,因此在内容方面突破了亲职教育的范围,不仅将实施对象扩展至儿童、青少年、为人父母与为人祖父母者,而且工作内容也涵盖了“家庭世代生活伦理教育”、“夫妻婚姻关系教育”、“亲职教育”、“现代化家庭生活教育”、“家庭和社区关系教育”等五大项目。
19915月,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加强推行家庭教育强化亲职教育功能计划》,将计划内容列为年度经常性业务办理。根据该计划,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将推展家庭教育业务的重点转为积极督导各县市成立家庭教育服务中心,落实基层推广工作,建立专业性咨询服务体系,组训义工,以及继续加强家庭教育的宣导工作。
199612月,台湾地区的最高行政机关发布了《教育改革总咨议报告书》,将建立终身学习社会列为建议事项之一。19983月,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发布《迈向学习社会——推展终身教育,建立学习社会》白皮书,提出“学习型家庭”的概念,它包括“学习的家庭”和“家庭的学习”两个方面,前者强调家庭中学习气氛之营造,后者则强调家庭中各式各样之学习活动。从此,推动“学习型家庭”成为社会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之主要目标。1998年,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出台《推展学习型家庭教育,建立祥和社会中程计划(19982001)》,进一步明确了学习型家庭的基本内容:愿与家人相互关心,愿与家人
沟通,愿与家人分享,愿与家人共同学习,愿与家人相互承诺。
()家庭教育法治化阶段(2003年至今)
20032月,台湾地区颁布了《家庭教育法》,为家庭教育事务的推动提供了法源依据。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事项的实施范围,家庭教育的各方主管机关的职责,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任务,家庭教育的推展机构、推展方式、推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家庭教育服务对象,家庭教育课程、教材的研发以及经费保障等。它的颁布使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的推展活动迈向了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打破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三者相分离的状况,并且使家庭教育以一种可量化的形式与学校教育相联系,把“补救”进一步提升到了“预防”层面。之后,台湾地区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配合《家庭教育法》的实施。20035月颁布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和20046月颁布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对《家庭教育法》中关于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和推展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落实:前者明确了教育部门对家庭教育的主管职责,确立了政府对于民间机构及个人提供家庭教育服务的鼓励、辅导和委托原则;后者则规定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政府和学校必须设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推动有关性别平等之家庭教育事务。
20042月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是专门针对《家庭教育法》的具体实施问题所制定的重要法律规范,除对亲职教育、子职教育、志愿工作人员等术语进行解释之外,主要对《家庭教育法》中的有关内容作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如明确了推展家庭教育遵循的多元、弹性、符合终身学习原则的具体内涵和婚前家庭教育课程的具体内容,确定了学校实施课外家庭教育课程及活动的原则,并规定了各级主管行政机关奖励和资助家庭教育推展机构的具体措施。此外,为配合《家庭教育法》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的施行,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还颁布了《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各级学校提供家庭教育咨商或辅导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可见,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从而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组织机构
()家庭教育管理机构
根据2003年《家庭教育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事务的主管机关为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县()政府。目前,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中专门负责家庭教育事务的是隶属于其终身教育职能部门的家庭及高龄教育科,各县()政府则是其下设的教育局或文化局。它们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研究和制定家庭教育政策法规;(2)研究和策划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3)办理和督导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和评价;(4)培训家庭教育专业人员和家庭教育志愿工作人员;(5)宣导家庭教育;(6)促进家庭教育业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各级主管机关遴聘()学者专家、机关、团体代表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为其提供以下事项的咨询意见:(1)提供有关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2)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
机关、团体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项;(3)研订实施家庭教育措施之发展方向;(4)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等事项之意见;(5)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动之规划、研发等事项之意见;(6)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机构提高服务效能事项之意见;(7)其他有关推展家庭教育之咨询事项。
()家庭教育推展机构
根据《家庭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机构、团体包括家庭教育中心、各级社会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各类型大众传播机构、其他与家庭教育有关之公私立机构或团体。实践中,家庭教育中心是推展家庭教育的中坚力量,其他机构特别是学校和大众传播机构亦是推动家庭教育工作开展的重要力量。作为推展家庭教育的核心力量,家庭教育中心是台湾家庭教育不断发展成熟的产物和标志。1986年,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解决日益严重的家庭危机、青少年犯罪比率增高等问题,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机关编列预算,分别补助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及台北市、高雄市试办“亲职教育咨询中心”,1987年扩大到台湾各县市。1990年,为了拓展各县市家庭教育的发展空间,“亲职教育咨询中心”一律更名为“家庭教育服务中心”。1999年,为有别于“家庭扶助中心”,根据“研商各直辖市继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之工作计划会议”的决议,原“家庭教育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家庭教育中心”。2003年《家庭教育法》颁布后,各县市根据该法成立“家庭教育中心”作为县市政府的隶属机构,将其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之中。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下列事项:(1)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2)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考核等;(3)公民之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4)其他有关家庭教育推展事项。实践中,各家庭教育服务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建立了富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服务网络”,突出三大任务:建立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建立全方位地提供服务的途径,建立多途径、多形式的富有教育功能的宣传联络网。各中小学是家庭教育中心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渠道,其主要是在家庭教育委员会、学校家庭教育辅导团等力量的配合支持下来开展丰富多样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如开发和实施家庭教育课程及活动、辅导社区开展家庭教育等。各大学则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为家庭教育的发展提供以下三方面的支持:第一,提供理论支持。台湾地区拥有台湾师范大学人类发展与家庭学系(家庭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嘉义大学辅导与咨商学系暨研究所、中国文化大学生活应用科学系、辅仁大学儿童与家庭学系等多个家庭教育研究机构。这些研究机构都拥有家庭教育学专业的专家、教授,绝大部分都拥有博士学位,在研究方面与欧美国家保持了密切的联系与交流,并出版了一系列有较高水准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专著和教材。第二,培养专业人才。目前台湾有10余所高校进行家庭教育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包括家庭教育咨询辅导与推广人员、各级机关推广人员及家庭教育行政人才,学历涵盖本科、硕士进修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多个层次。第三,开展家庭与婚姻咨询。各大学的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借助其雄厚的师资与设施,通过专家与研究生,积极为需要优先提供家庭教育服务的对象,如单亲家长、父母离异或失踪、孩子逃家等家庭提供适当的家庭教育课程及辅导,并为社会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电视台、电台等大众传播机构是家庭教育宣传的重要阵地。各类报纸大多开设有家庭、亲子方面的栏目,为读者提供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创办于1986年的《父母亲》月刊是在台湾地区影响较大的期刊,它云集了台湾知名学者,教育指导的品位和可读性都很突出。一些书局和出版社也编译出版许多家庭教育读物。这些家庭教育读物很注重针对性、适用性和操作性,并具有系列化和具体化的特点,大多以丛书、系列的形式一套套地推出,每册所涉及的问题也十分具体,例如如何教养难带的孩子、如何帮助害羞的孩子、如何教养有道德的孩子等等。此外,台湾当局还积极运用公共电视节目,通过制作、播放家庭教育的电视短片和广播节目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如教育主管部门就曾经为推行家庭教育及亲职教育,公开征选电视及广播剧本,制成社教节目播放,社会反响良好。
三、指导服务活动
()开发和实施各类家庭教育课程
家庭教育课程是宣传家庭教育理念和培养家庭生活能力的重要途径。台湾最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家庭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高中及以下阶段的学生、家庭教育专业人员和有重大违规事件或特殊行为的学生及其家长等不同群体,开发和实施了各类家庭教育课程。
《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学年应在正式课程外实施四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及活动。最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该规定颁布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实施四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纲要》,规定各学校开设的课程内容应包括家人关系、家庭生活管理、家人共学三个方面,并针对不同学习阶段的学生设置了不同的课程目标。比如,在“家人关系”这一课程中,要求小学低年级的学生能够理解家庭中的双人关系如亲子关系、手足关系、祖孙关系,并能够进行家人关系中的正向情感表达;对小学中年级学生的要求是能够理解家庭中的三人关系——父、母与子女的三人关系和代际关系,并能够进行家人关系中的个人情绪管理;对小学高年级学生的要求则是能够理解家族中的人际关系及其转变,并能够处理家庭中的冲突。在实践中,这些课程大多以家庭教育融入教学课程为主、活动课程为辅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方式包括演讲、座谈、辩论、读书会、影片赏析、角色扮演、参观活动、亲子活动、家庭教育日等,实施时间则是在晨间时间、导师时间、朝会、班会、周会、弹性学习时间、家长会活动或学校日、运动会等学校大型活动及其他时间。为落实《家庭教育法》第七条第二项关于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须负责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考核等事项的规定,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于2004年制定了《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的课程及学分数。其中,必修科目包括家庭教育学(家庭生活教育概论)、亲职教育、家人关系(婚姻与家人关系、婚姻与家庭)、家庭资源管理、婚姻教育(婚姻研究)、专业伦理学、家庭概论(家庭发展)、家庭理论,选修科目包括家庭教育方案(课程)规划(家庭生活教育方案设计)、家庭教育活动推展(家庭生活教育实务)、家庭咨询与辅导(家庭咨询)、儿童与青少年发展(与学习)、成人发展(与学习)、性别教育、人类发展(与学习)、家庭社会学、家庭与法律、族群、文化与家庭、家庭心理学、家庭沟通、家庭与社区、家庭危机与管理、家庭政策、青少年与家庭、老人与家庭、咨商理论与技术、团体工作/团体动力,各科均为2学分。
《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学校于学生有重大违规事件或特殊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并提供相关家庭教育咨商或辅导之课程。据此,台湾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在2004年颁布了《各级学校提供家庭教育咨商或辅导办法》,规定了各级学校为有重大违规事件或特殊行为的学生及其家长所提供的家庭教育课程。整个课程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类是学校必须提供的不少于四小时的核心课程,包括亲子支持、互动与沟通和偏差行为与协助两门课程,主要帮助学生及家长理解家庭支持、良好之亲子互动、良好学习环境、家人沟通技巧、关怀与接纳子女、子女之反社会行为、学校社区资源、子女交友情形、子女自律等重要概念;一类是由各级学校自行弹性订立的选择课程,主要有父母之职责、家庭气氛之营造、家庭支持方案与资源、儿童与青少年次文化、亲子共学、重建家庭关系、倾听与表达、家庭危机处理等,重点介绍亲职教育、子女管理自我之行为、良好亲子关系、社会支持系统、挫折容忍力、压力管理、人际关系能力、家庭共同学习、寻求相关团体协助、婚姻咨商等概念。
()推出针对不同类别家庭的教育计划
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的开展十分重视满足多元社会中不同族群家庭的教育需要,因此推出了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别家庭的专案计划,并通过演讲、座谈、课堂教学、远距教学、个案辅导、自学、参加成长团体等多种活动方式来实现家庭教育的多元化和弹性化。例如,2009年台湾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以“学习型家庭理念”为指导,并结合“事前预防”的教育策略和“分众”概念,制订了主要面对一般、单亲、新移民、隔代教养、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受刑人/更生人等7类家庭的教育计划,并以财政预算拨款的形式对以上计划的执行提供经费支持。下面着重介绍其中较为有特色和借鉴意义的“喜阅家庭推动方案”、“夜光天使点灯专案”和推动“建构最需要关怀家庭辅导网络”计划。“喜阅家庭推动方案”是为解决大传媒声光过度刺激儿童和青少年,甚至成为“廉价保姆”,取代父母的教养角色的社会问题,面向一般家庭推出的家庭教育计划。其活动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动“全家关机半小时、家人喜阅半小时”运动。即每个家庭每天关手机、电视机、电脑或收音机半小时来进行家庭共读或家庭共学母语活动,透过阅读与母语传习,沉淀家人一天繁忙的心情,进而逐步养成家庭阅读习惯,并促进家人互动与传承母语文化;二是将该项计划延伸至学校,亦鼓励师生利用每天早晨时间进行师生共读,来培养学生的多元学习能力。这部分应透过家庭、学校及社区三个教育管道联手配合实施。活动形式主要是结合幼稚园、学校、社区大学、NGO及乡镇市图书馆,规划办理家庭共读活动,内容以家庭关系、品格培养、母语学习、性别平等及多元文化等议题为主;同时结合广播频道规划每日定时性之家庭共读节目,宣导家庭共同聆赏,辅助家庭共读习惯之养成。“夜光天使点灯专案”是为强化弱势家庭学童之教育辅导,避免家中乏人照顾的孩子课后在外游荡,影响学业及身心发展而制订的家庭教育计划,其实施对象包括低收入户、单亲、失亲、隔代教养、家境特殊亟需关怀等不同情况的弱势家庭。该计划主要是结合当地民间资源,由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结合学校、乡镇图书馆或民间团体相关资源,规划于周一至周五晚900以前,免费提供课后安全、爱与关怀的教育环境,并供应其晚餐,辅助弱势家庭学童,能在安全的学习环境中获得妥善的夜间教育照护,使家长无后顾之忧,安心工作。鉴于近年来自杀人数增加,自杀年龄下降,单亲、继亲和隔代家庭增加,及中辍生问题等所呈现的家庭失功能现象,台湾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了推动“建构最需要关怀的家庭辅导网络”计划,以发挥家庭教育“预防”家庭问题之目标,连结“学校辅导”和“家庭教育”。其实施对象是最需要关怀的家庭,即以“高关怀”学生的“家庭”或“家长”为主,而该学生或家长处境如下:(1)重大违规少年,而家长在亲子教育上无法施力者;(2)少年长期中辍或经常性中辍(或少年有中辍之虞者)(3)家长过度忙碌于工作,得少年未获得适当照顾;(4)家长失业,使得少年未获得适当照顾。该计划主要是透过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和学校辅导室问的网络连结,在家庭教育中心协助家长(家庭)、学校辅导室协助学生的共识下,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亲职咨询、亲职教育、读书会、亲子活动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对“最需要关怀家庭”的学生和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婚姻教育、亲职教育、子职教育等)之咨询、教育、辅导和支持等服务,从而达到以下目标:(1)以强化家庭为目标,并维护家庭功能性的运作;(2)以关怀家长为起点,协助父母执行适当之亲职角色;(3)以支持少年为步骤,协助学生能有健全的成长与学习环境。
四、特点及启示
()以大家庭教育观和学习型家庭理念为指导思想
在激烈震荡和变迁的现代社会,家庭的结构一功能处在调整和变迁中,家庭教育的结构一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为顺应这一变化,台湾地区采用了广义的家庭教育概念,即家庭教育不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不仅仅是“家务事”,而且也更应该是“官务事”,凡“为健全个人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而透过各种教育形式以增进个人家庭生活所需之知识、态度与能力的教育活动”均可称为家庭教育。在中国大陆地区,由于家庭教育理论发展的不足,对“家庭教育”的理解主要局限于亲职教育的范畴,导致了家庭教育实践与现代家庭实际需要的脱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家庭教育的边缘化地位。因此,我们可向台湾地区学习,赋予家庭教育以广泛的内涵,以此理念来推动家庭教育实践的开展,以满足现代家庭发展的需要,促进家庭和谐健康发展,同时提升家庭教育的专业地位,促进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一体化。同时,在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世界潮流之下,台湾地区认识到:要达到这种终身学习社会的理想,首先就要每个公民都有学习向上的动力,都具备学习的意愿、动机和习惯,自己有安排组织学习的能力,发现问题并自己加以解决的能力,享受和体验学习所带来的成就与喜悦;家庭是塑造个人人格的地方,家人透过彼此问的关系,将信任、忠诚、正直、同情及自尊等健康特质整合于个人的人格中,迈向成长,家庭中的学习是一种非正式的学习,无论时间、地点、对象及学习内容都可因地制宜与多元弹性。因此,提出以“建设学习型家庭”作为其家庭教育发展的核心理念和目标,即以家庭作为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本单位。大陆地区亦可结合正在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现实,将“学习型家庭”作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基石理念。这样不仅有利于打破传统的“学校教育”一枝独秀的局面,凸显家庭在学习型社会建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有利于推动家庭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并对整含教育改革发挥重要作用。
()以完备的家庭教育政策法律体系为制度保障
台湾地区通过制订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以法律这一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形式来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有力地提升了家庭教育的社会地位和专业地位,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还颁布制订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起了一套以《家庭教育法》为核心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发展提供了系统化、规范化的指导。大陆地区虽然颁布了一系列家庭教育相关政策,但是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却大大滞后。政策规定的零散和多变导致家庭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多头管理、相互推诿、重复建设、制度真空等管理混乱的现象,刚性条款的缺失则使相关工作的开展缺乏明确有效的指导和支持,无法正常进行。因此,亟需推进大陆地区的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我们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从如下几方面来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政策法律体系:第一,制订专门的《家庭教育法》。由于家庭教育具有私人性和伦理性的特征,因此家庭教育立法仅调整那些具有公共属性的家庭教育关系,以家庭教育的公共性作为立法的基本前提和边界。具体来说,家庭教育立法主要调整的是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关系、家庭教育指导关系和家庭教育实施关系,应以前两方面的内容为重点,对家庭教育的理念、家庭教育管理机构和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专业人员、家庭教育经费保障、家庭教育课程及指导服务
活动等进行规定。第二,颁布制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资格条例等,以保证家庭教育法各项规定的切实执行;第三,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应遵循渐进式推进的原则,不可盲目冒进,并要在一定的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上进行,以增强立法的可行性。
()以政府主导推进、大学积极配合的模式为组织保障
台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发展建立起来的。家庭教育的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也主要由作为行政机构的家庭教育中心组织实施和开展;而且,家庭教育的全部经费明确规定由政府财政承担,并在教育经费预算内编列专款。以政府这种强求公益的机制作为家庭教育发展的主要机制,有利于相关体系的顺利建立、政策的有力执行和经费的稳定获得;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家庭教育管理机构,有利于家庭教育课程的推行和活动的开展,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建立则有利于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在大陆地区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实施中,政府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并没有独立、明确的家庭教育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工作分别由妇联、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等承担。这种政出多门的状态虽然发挥了各部门的独特优势,但是政策的出台、实施缺乏统筹规划,整体合力发挥不足,尤其是教育部门由于长期以来对家庭教育工作的忽视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亟需改革。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大陆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由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责范围,履行在政策制定、项目开发、经费支持、人员培训和认证以及监管评估方面的职责,以确保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尤其要促进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教育即学校教育”的狭隘教育观,发挥其在家庭教育推展工作中的阵地作用,通过在学校中实施家庭教育课程、开展家庭教育计划等措施来促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效结合。此外,台湾各大学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多所大学都设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在与国际充分接轨的情况下开展了较高水平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家庭教育课程体系和较为成熟的家庭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并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家庭教育辅导与咨询服务,从而为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人才储备。目前大陆地区仅有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少数几所院校开设了家庭教育研究方向,而且该学科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了大陆地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水平不高、后备人才缺乏、人才专业化程度较低等问题。因此,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可抓住大陆地区提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契机,重视发挥大学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和辐射作用,以大学为中心,整合各种资源,联合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建立“家庭教育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家庭教育专业的发展,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以分类管理、重点指导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实施策略
台湾地区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结合多元文化社会的现实背景,从家庭发展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出发,以解决家庭教育实际问题为导向,针对不同族群的家庭推出满足其特殊需要的课程和计划,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在此过程中,尤其重视对低收入、单亲、隔代教养、新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受刑人等弱势群体家庭的指导服务,帮助其解决儿童放学后无人管教、青少年心理疾病及自杀倾向、隔代亲子问沟通不畅、新移民无法融入当地文化生活等问题,从而通过对弱势群体家庭的关怀和干预有力地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大陆地区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改革和文化变迁的大潮中家庭的结构功能也发生了变化,核心家庭取代传统的大家庭成为了主要的家庭结构模式,单亲家庭、重组家庭、隔代教养家庭等新的家庭形式开始出现。尤其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低收入、流动入口、农村留守儿童等家庭的问题13益显现。因此,大陆地区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可借鉴台湾地区分类管理、重点指导的策略,为不同类型的家庭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指导计划,切实地为他们解决最为紧迫的家庭教育问题;并重点对城市低收入、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实施相应的教育指导,在如何提高孩子学业成绩、如何融入城市生活、如何保护儿童安全等方面为他们排忧解难。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