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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24-04-22 1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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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8112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
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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