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应明确寻求保护的商标权覆盖的商品和服务范围(C-307/10)
2022-07-01 11:25阅读: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一项英国商标申请“IP TRANSLATOR”直接使用第41类的总标题“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作为指定服务项目。
商标局依据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现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局长第4/03号通知》中对【尼斯】类别标题的解释,认定争议商标标识缺少显著区别性,裁定驳回申请。因为基于上述理解,争议商标应视为对工业产权翻译服务的描述性文字,尽管该翻译服务并未明确出现在申请指定的类别标题中,也不得注册。
申请人在上诉程序中主张争议商标并未指明第41类的具体翻译服务项目,申请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定澄清:商标申请能否直接使用【尼斯】类别标题;【尼斯】类别标题的使用能否被理解为《局长第4/03号通知》规定的情形;以及,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要求达到特定程度的准确性?
【结论】
欧洲法院大合议庭(包括欧洲法院院长、副院长、相应分庭庭长、相应国家法官等在内的
【背景】
一项英国商标申请“IP TRANSLATOR”直接使用第41类的总标题“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作为指定服务项目。
商标局依据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现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局长第4/03号通知》中对【尼斯】类别标题的解释,认定争议商标标识缺少显著区别性,裁定驳回申请。因为基于上述理解,争议商标应视为对工业产权翻译服务的描述性文字,尽管该翻译服务并未明确出现在申请指定的类别标题中,也不得注册。
申请人在上诉程序中主张争议商标并未指明第41类的具体翻译服务项目,申请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定澄清:商标申请能否直接使用【尼斯】类别标题;【尼斯】类别标题的使用能否被理解为《局长第4/03号通知》规定的情形;以及,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要求达到特定程度的准确性?
【结论】
欧洲法院大合议庭(包括欧洲法院院长、副院长、相应分庭庭长、相应国家法官等在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