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生物科技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指令(第98/44/EC号)》第6(2)(c)条规定,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类胚胎的发明,因对其进行商业利用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具有可专利性。
欧洲法院在Brüstle案(C-34/10)判决中,为适用上述条款目的,对“人类胚胎(human embryo)”的概念作出解释。依该解释,这一概念包括受精阶段后的人类卵子,也包括移植了人类细胞核的未受精人类卵子,以及单性生殖刺激分裂和进一步发育的未受精人类卵子,即“人类孤雌激活胚(human parthenotes)”。作出这一定义基于给欧洲法院的报告材料显示,所有以上组织都能够启动发育成人类的过程。
上述判决作出后,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了International Stem Cell Corporation(ISCO)提出的两项国家专利申请(GB0621069.4和
【背景】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生物科技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指令(第98/44/EC号)》第6(2)(c)条规定,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类胚胎的发明,因对其进行商业利用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具有可专利性。
欧洲法院在Brüstle案(C-34/10)判决中,为适用上述条款目的,对“人类胚胎(human embryo)”的概念作出解释。依该解释,这一概念包括受精阶段后的人类卵子,也包括移植了人类细胞核的未受精人类卵子,以及单性生殖刺激分裂和进一步发育的未受精人类卵子,即“人类孤雌激活胚(human parthenotes)”。作出这一定义基于给欧洲法院的报告材料显示,所有以上组织都能够启动发育成人类的过程。
上述判决作出后,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了International Stem Cell Corporation(ISCO)提出的两项国家专利申请(GB0621069.4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