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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误导广告和非法比较广告(C-52/13)

2022-10-21 13:32阅读:28,855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意大利竞争和市场保障局查明,Posteshop公司在推销KIPOINT特许经营网络时使用的部分广告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因此依《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误导和比较广告的指令(第2006/114/EC号)》在意大利的转化条款,认定该公司的广告宣传违法。
Posteshop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欧盟指令和意大利转化法律应当理解为,只有具有(非法)比较属性的广告才有可能构成误导广告。Posteshop公司解释,《欧盟第2006/114/EC号指令》在意大利转化条款的表述是,“误导和非法比较广告”,因此应理解为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受理上诉的意大利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欧盟第2006/114/EC号指令》有关保护贸易者的条款应当理解为,一项广告宣传行为只有具有非法比较属性,才可能被认定为误导性广告;还是说,误导性广告和非法比较广告是两个独立的非法行为,各自具有独立的认定标准”。

结论】
欧洲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欧盟第2006/114/EC号指令》应当理解为误导性广告和比较广告是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此,禁止误导性广告并实施惩罚性措施,无需该广告同时具有非法比较性质。

评述
类似本案,请求欧洲法院对欧盟指令进行解释的情况,总是不时出现。我们曾多次看到,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可能因法律语言版本不同而出现差异。
《欧盟第2006/114/EC号指令》的意大利语版本使用的表述是“pubblicità ingannevole ed illegittimamente comparativa”(“误导和非法比较广告”)。按字面意思,可能被理解为误导性广告同时具有非法比较属性。然而,在这一点上,欧洲法院指出,欧盟法律某一语言版本中使用的文字不能作为理解该条款的唯一基础,当欧盟法律各语言版本之间出现分歧时,应当参考争议条款所属法律的整体构架和立法目的进行解释
除此之外,有必要回顾下欧盟在协调成员国法律进程中关于误导性广告和非法比较广告的立法发展。1984910《欧洲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涉及误导性广告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则的指令(第84/450/EEC号)》仅涉及误导性广告。直至1997 10 6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修订关于误导性广告的第 84/450/EEC 号指令,增加比较广告内容的指令(第 97/55/EC 号)》出台后,比较性广告才开始在欧盟受规范。该指令除增加对比较广告的规范内容外,还明确了这类行为可被允许的条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企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指令(第2005/29/EC号)》对上述两项指令作出修改,随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误导和比较广告的指令(第2006/114/EC号)》综合各指令规范,将有关误导性广告和比较广告的规定汇总于单一指令中。
欧洲法院认为,上述立法历史对于正确解决本案争议有重要影响。回顾立法历程,毫无疑问,《欧盟第2006/114/EC号指令》应当理解为规定了两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因此,误导性广告应予禁止,对其施加惩罚措施无需其同时构成非法比较广告。
欧洲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可总结为:
1. 《欧盟第2006/114/EC号指令》包含两个目标:一方面,保护贸易者不受误导性广告侵害,另一方面,列明可被接受的比较广告应满足的条件。
2. 误导性广告和比较广告具有不同含义,由《欧盟第2006/114/EC号指令》第2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加以规定。
3. 成员国法院或主管机关可采取措施打击误导性广告或非法比较广告,而无需以同时存在两种情形作为认定侵权的前提。
4. 每种情形下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各有不同。欧盟指令仅规定了最低标准和有关误导性广告的规范目标,同时列举了可被允许的比较广告应满足的所有条件。
因此,欧洲法院在本案裁定中明确,误导性广告和非法比较广告是两个独立的非法行为,认定一项广告具有误导性并对其采取惩罚措施,无需证明其同时构成非法比较广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尽管合法的比较广告的基础和基本要求之一是,不得使广告受众产生或可能产生误导,但两种行为仍是相互独立的。

参考
欧洲法院第52/13号裁定

【反不正当竞争】误导广告和非法比较广告(C-52/13)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反不正当竞争】误导广告和非法比较广告(C-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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