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普通法院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定结论,部分支持依《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提出的异议理由
- 当在先商标与争议商标的目标公众完全不同时,一商标的目标公众可能完全没机会接触到另一商标
- 评价两项商标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联时,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属性尤为关键
欧盟普通法院对Bimbo Sa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争议作出判决,回答了《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第8(5)条要求的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争议一方未答复异议或上诉且证据显示显然不存在代理关系时代理费用计算等问题。
【背景】
2020年7月17日,Bottari Europe Srl申请注册欧盟图文商标“BIMBO BIKE”(申请号:018274340),指定第3、8、9、11、12、21、28和35类商品和服务。
2020年11月27日,Bimbo SA引用在先西班牙注册商标“BIMBO”(注册号:2689432), 对上述申请的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提出异议。
202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