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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外聘人员”惹的祸?

2007-08-19 12:19阅读:
都是“外聘人员”惹的祸?

16日下午,郭峰、张咪、成方圆、斯琴格日乐、冯晓泉、曾格格6名中国艺人从美国洛杉矶向媒体发出联合声明称,他们被一个名叫刘楠()的中央电视台导演骗到美国参加奥运倒计时一周年大型庆典文艺演出活动。不出所料,这次将大明星们“忽悠”到大洋彼岸流落街头的果然是“外聘人员”!《艺苑风景线》的制片人赵宝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楠不是《艺苑风景线》正式员工,属于外聘人员,所以刘楠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是个人负责,与《艺苑风景线》栏目没有任何关系”(818日新华网转自北京晨报)。
真是无巧不成书。前些日北京电视台爆出“纸馅包子”属假新闻后,媒体在第一时间做出的回应便是责任者系外聘人员,并迅速做出了解聘的决定。
再前些日子,湖北的几名教师在河南邓州遭到某派出所人员的无故殴打,也是外聘的联防员所为。
······
“外聘人员”是何方神圣?
没有听说过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有什么“外聘人员”,只有某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因为编制不足,或者不愿触及老员工的既得利益,
绝大部分的新进人员只能是“临时人员”、“聘用人员”的身份。一些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有意无意地鼓励这些“临时人员”大胆打擦边球,从而达到创收目的。不出事皆大欢喜,出了问题,反正一纸声明,“违规者系临时人员与单位无关”的美妙借口就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外聘人员”真是某些单位“进可攻退可守”的绝好棋子。他们拿着最低的报酬,干着一线的工作,好管理,易考核,真个是低成本,高效益的群体。尤其是一旦出了问题,还可成为“替罪羔羊”,立即解聘,便于及时向社会有个交代。如果换了正式员工,哪找这么顺手的事?
问题是,“外聘人员”就不是你单位的人员了吗?出了事果然没有责任吗?恐怕没那么简单。不管聘的形式如何,总是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他是以单位名义工作,就是单位职务行为。为你工作,取得了成绩,是你单位的成绩,同样,有什么过失,不也是单位的过失吗?再者,谁用人谁负责,这难道不是一个简单的道理?
忽然想起《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工作人员兰成长被黑煤矿矿主纠集同伙用镐把、铁棍等殴打致死事件。兰成长也是“外聘人员”。有一个很大的疑问,面对黑矿的黑,那些真记者干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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