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园案,即“人脸识别第一案”,昨天得知,判了——被告赔偿原告1038元,删除人脸信息。
我特别留意了新闻摘要的部分,即:必须明确,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民众生物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应该用。
但这并非法院的判词内容——法院“没有确认野生动物园要求刷脸本身的不当性”。
所以,所谓“人脸识别第一案”,仅仅是貌似而神离的模糊说法。其实质距离“第一”,道儿还远呢。
近有本案原告,远有清华劳春燕,对人脸识别“微微做了挣扎”的,目前还止于法律人士。法律人的敏感,出于法律人的专业性。一般人如我,若也有“微微做了挣扎”之举,则源自“不舒服”的心理排斥。法制社会,以及普法,这么看,道儿也还远呢。
然而即如我之一般人,也少得可怜。论及此话题,平日聪明乃至鸡贼的国人,爱自己爱得跟什么似的,却能轻松跳过这心理关,以一句“现在哪还有隐私”敷衍带过。
这是一个不会认真、更别提较真的时代。也因此,才会诞生因为没有隐私、所以不要隐私的怪逻辑。或曰,这属于生存术之一种。好吧,苟且的生存术,跪伏的生存术。你都不要脸了,的确也无需知道要脸的意义。
看新闻吧,都跟要不要脸有关。
其一,湖北广水有94岁老妪,被抬到银行做人脸识别。我看视频,人脸识别时,不是抬,是抱——只要做人脸识别,这已经属最仁义的动作。然而还是遭遇了网络压力,银行遂作道歉——“此事情的发生,暴露了我行服务宣传不到位、服务意识不浓的问题,我行对此表示诚挚的歉意。”
我想,即便服务意识“浓”成鱼水之情,但只要人脸识别还在,94岁老妪就得被抱着来做采集。所以,该道歉的不是广水银行,而是那个让94岁老妪必须做人脸识别的、看不见的手。
其二,南方都市报载,“
我特别留意了新闻摘要的部分,即:必须明确,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民众生物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应该用。
但这并非法院的判词内容——法院“没有确认野生动物园要求刷脸本身的不当性”。
所以,所谓“人脸识别第一案”,仅仅是貌似而神离的模糊说法。其实质距离“第一”,道儿还远呢。
近有本案原告,远有清华劳春燕,对人脸识别“微微做了挣扎”的,目前还止于法律人士。法律人的敏感,出于法律人的专业性。一般人如我,若也有“微微做了挣扎”之举,则源自“不舒服”的心理排斥。法制社会,以及普法,这么看,道儿也还远呢。
然而即如我之一般人,也少得可怜。论及此话题,平日聪明乃至鸡贼的国人,爱自己爱得跟什么似的,却能轻松跳过这心理关,以一句“现在哪还有隐私”敷衍带过。
这是一个不会认真、更别提较真的时代。也因此,才会诞生因为没有隐私、所以不要隐私的怪逻辑。或曰,这属于生存术之一种。好吧,苟且的生存术,跪伏的生存术。你都不要脸了,的确也无需知道要脸的意义。
看新闻吧,都跟要不要脸有关。
其一,湖北广水有94岁老妪,被抬到银行做人脸识别。我看视频,人脸识别时,不是抬,是抱——只要做人脸识别,这已经属最仁义的动作。然而还是遭遇了网络压力,银行遂作道歉——“此事情的发生,暴露了我行服务宣传不到位、服务意识不浓的问题,我行对此表示诚挚的歉意。”
我想,即便服务意识“浓”成鱼水之情,但只要人脸识别还在,94岁老妪就得被抱着来做采集。所以,该道歉的不是广水银行,而是那个让94岁老妪必须做人脸识别的、看不见的手。
其二,南方都市报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