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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道德与个人主义道德

2023-05-05 10:21阅读:
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旅》中写道:“每一个集体主义制度都有两个主要特征:首先,需要有一个为整个集体共同接受的目标体系;其次,还需要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而给予该集体以最大限度的权力。”没有限制的权力常常为了所谓“集体目标”胡作非为,作恶者没有良心不安,因为在这里个人良心已经不再起作用。
与此相反的是个人主义道德。“个人主义道德的规则,尽管在很多方面不很精确,但都是一般的和绝对的,它们规定或禁止一个一般类型的行为(比如偷盗抢劫等),不管在一定情况下它的最终目标是好的还是坏的。”即使这类行为可能是为了一个高尚的目标,仍然不能改变其好坏的性质。只要是盗窃,那么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坏的、不道德的,没有可以辩解的“特殊/例外”情况(所以是绝对的);它针对的是所有盗窃者的所有偷盗行为(不区分他/她属于什么阶级、集团,也不管是为了啥目的),因此是一般的。
从这里引出一个自由主义的重要道德原则:不能通过目的证明手段的正当性,“用目的说明手段的正当性这个原则,在个人主义的道德里被认为是对一切道德的否定。”值得补充的一点是:凡是能够用来为坏的手段、甚至是犯罪行为辩护的那种目的,一定是冠冕堂皇、抽象高远、内涵模糊的集体目的、国家目的或甚至人类目的,比如:“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解救世界上……的劳苦大众”“实现世界大同”等等,它们之所以可以拿来为打、砸、抢行为辩护,就因为它足够高大上。个人具体的、内涵清楚的、等而下之的目的,比如把二居室换成三居室、月工资从2000涨到3000,等等,是不可能拿得出手的,拿出来也没用,只能罪加一等。即使是土改时期某些好吃懒做的二流子打死地主老财的真实目的是霸占其老婆或女儿,也必须拉上一个“阶级翻身解放”“实现……伟大目标”的大旗作虎皮。让我们谨记哈耶克的警告:“在集体主义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限制界定什么是公民一定不要去做的事情;它的良心不允许他做的事情是没有的,只要这是为集体已经确立的目标所需要的,或者这是他的上级命令他要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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