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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抢公章?

2020-05-04 23:57阅读:

本文解答两个问题:
抢了公章就控制了公司?
如果不能控制公司,那抢公章有什么用?

当当抢公章
近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率人上门抢当当公章,并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告员工书指出,李国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俞渝无权在当当公司公司形式任何职权,无权向当当员工发出任何指示,无权代表当当公司对外做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行为。
当当网26日下午发布声明显示,李国庆等人共抢走11枚公司章和36枚财务章。目前,当当网已经报警,并表示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我曾经在当当买过不少书,几十本吧。后来网上卖书的渠道多了,京东淘宝买书还更方便,渐渐的不怎么上当当了。公司衰败,业务下降是主要原因,不过这通常需要一个过程,没那么快。要闪电战的干掉一个公司,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刑事案件,抓走一批股东和高管。一击致命,干脆利落,公司立马瘫痪,树倒猢狲散,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除了刑事案件,对公司危害最大的就是股东纠纷。股东打架,公司还能运作良好的,十无其一。

眼看当当夫妻闹离婚,股东抢公章,又少了笔者这样的大客户支持业务,对公司的前景,本人表示深切的忧虑和严重的关切。


抢了公章就能控制公司?
不能。

首先公司是谁的?股东的。公司的大计方针,归根到底决定权在股东手里。抢再多的公章,也抢不走股东的股权。

但公司成立之后,法律上就和股东分离了,外人做生意,不能直接去找股东签字
。这就出来一个问题:谁能代表公司?股东?员工?还是公章?

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而且只需要签字即可,不用非得盖章。所以说真正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是执掌公司法人大位。不过这需要股东表决通过,难度比率领几个大汉抢公章略大。

常识告诉我们,公章代表公司——公章就是干这事的。但是法定代表人不可能随时随地带着公章,“白天绑裤腰带 晚上放被窝”。当公司法人和掌印官不是一个人的时候,盖的章还能代表公司吗?

人章冲突,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个问题,一直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专门就此规定了一条。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挺长,重点在“有授权”。法定代表人是股东授权,一般代理人是公司授权。只要授权合法,即使公章有问题,甚至没有公章只有签字,合同也可以有效。反之,无授权,即使公章是真的,合同也可能无效。

看两个案子:
案例一:企业往来业务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即使2010117日欠条上未盖公章,因上诉人确曾在2010723日向夏太宝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其项目经理身份和权限,则夏太宝为民源皮革工程所实施的买卖行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而根据涉案买卖合同与欠条以及上面所盖的项目部印章,足以证明夏太宝是为民源皮革工程所实施的买卖行为,且该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

案例二: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印章被盗用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45月,原告王某以要求提供担保为条件,借给被告李某人民币五十万元用于经商,张某遂盗用朋友开办的某公司的印章为其提供连带担保。之后,因李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借款,被王某诉之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和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李某利用其与某公司开办人的朋友关系,盗用了某公司的印章为其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某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一事完全不知情,并无任何过错。故某公司提供的担保行为应属无效,判令由李某向王某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结论:控制了公章,不等于控制了公司。


既然如此,控制公章与否,就无所谓了吗?
大谬不然。

咱就不说公司日常大量场景需要用到公章,就说合同的事。上面说了,即使盖了公章,但是盖章人没有公司授权,合同也有可能无效。但这里有个重要问题,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谁,就对谁不利。有最高院的书为证:

合同相对人可通过举证证明盖章之人有代表权(如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理权(职务代理、个别代理)或其有合理理由相信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等事实,从而主张根据相关规则认定合同对公司有效。此时,公司只能通过举证证明交易相对人为恶意相对人来否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合同相对人,要证明合理理由,是比较容易的事。反过来,公司要证明其为恶意,则非常困难。证明不了,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通常的,赔钱。

写到这,想起玉玺了。中华几千年历史,要说第一国宝,就是传国玉玺无疑,可惜丢了。要是当年,没有玉玺,皇位都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对于公司来说,公章就是玉玺。只是很多公司,对公章的管理,没上升到玉玺的高度。出了事,又不可能把责任人抓来诛灭九族,就麻烦了。


我是康律师,转发关注,可以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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