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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集资罪一审判决书的分析

2021-09-09 21:33阅读:


2021)辽0213刑初88
案子不复杂,但是报纸报道和判决书之外的一些东西,挺有价值。分别是被告人的罪名,被害人的损失挽回,和没有成为被告的人。



这是昨天半岛晨报报道的一个案子,判决书我也看了,大连金州法院刚刚判的。简单归纳下案子内容: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单某某成立两个公司,分别安排朴某和高某为法定代表人。单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单某某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虚假宣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实力以及经营能力等公司的情况,骗取百姓投资。共非法集资人民币5774200元,返还被害人人民币738682.12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035517.88元。被告人单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2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56.6元至1095000元不等。



关于被告人,最重要的问题,是判了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子发生在2017年。按照当时的刑法,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本案判了128个月;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最高10年,落实到本案,刑期甚至有可能减半。天差地别。

这就要区分两罪。核心区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难点,不好证明。所以多数时候,公安机关是以非吸立案,本案就是。在难以以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多数也是检察院以非吸起诉,法院以非吸判决。虽然对罪犯的处罚看
上去清了,但是这样的判决更稳定,更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

刑十一对非吸罪做了修改,可以判到15年。即使如此,鉴于集资诈骗还是可以判到无期,那么以上的办案思路,也将会延续下去。

扯点远的,在美国法律中,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无罪,那么当庭释放,一审终局,公诉人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在这样的法律架构基础上,公诉人就会更倾向于稳妥。为判被告有罪,宁可轻罪起诉。

本案中,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判决书所载:“被告人单某某不如实向投资人告知公司的真实状况,虚假宣传其公司实力,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群众投资,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且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调查,拒不交代投资款去向,被告人单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段论述,除了“拒不交代投资款去向”这句,似乎与非吸罪的通常做法,有较大重合。

关键是“拒不交代投资款去向”这句,还是看判决书:“后集资款用于员工工资、客户兑付、房租及无法获利的对外放款等。”这两句组合,让人读起来不甚明了。而且“无法获利的对外放款”,这读起来更加让人费解。相信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此处,必然发生过激烈的质证辩论。

不止于此,其他的,如单位犯罪,实控人,审计报告,新旧刑法的适用等,估计在这个案子中也发生过激烈的交锋。



关于被害人损失,判决书判决退赔了几百万。指望着单某某主动履行判决退赔,不太现实。被害人要挽回损失,依据判决书和个人经验,可以把注意力放在单某某的其他财产,转移的财产,以及“无法获利的对外放款”这里了。



通常的,集资诈骗也好,非吸也好,一抓都会抓一批人,很多公司从上到下都给抓空了。而本案,只抓了单某某一人。这是不经常遇见的情况。也为本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一个案例的思路。


老康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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