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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021-11-03 22:49阅读:

监守自盗,是常发案件。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是常见争议。

二罪处罚区别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7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2020年新修改的条文,具体数额还没出来。

之前的规定,是: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前后的职务侵占罪,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比较,可以看出来前者数额明显更低,也就是说盗窃罪处罚更重。


二罪构成区别
比较了处罚轻重,对于被告人来说,如果非要二选一,当然是职务侵占罪要更合适一些。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具体到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这种案子,到底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以我所看到的案子,法院两种判决都有,差别非常细微,核心在于: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下面就是两种相反的判决意见:

1 认为成立盗窃罪:
认定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职务是基础,职务的设置与赋予应当是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或者是单位进行正式任命、聘任、委派等,或因某个事项的一次性委托,而非单位中某个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是否具有保管公司财物的职责得通过具体的形式来证明,一般在公司中,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工作规定等书面的文件或者通过明确的授权来固定。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该公司对仓库保管员虽然有管理制度,但责权规定不明确,王某是仓库的仓管员,虽其有保护公司财物安全的职责,但公司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其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得仓库公司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因此,王某与李某合谋窃取公司仓库的财物的行为,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王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回归本案犯罪事实,周某也的确实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最大区别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周某是否具备职务权限应从公司规定、工作习惯、公司多数员工的认知、大门保安的认知等多方面加以确定,而钥匙作为大门进出的工具,公司交由周某保管的行为,实质是公司赋予一定的管理权利,本案周某将金属粉末进行打包藏匿,确实利用其职务的便利。

有的案子,多个仓库保管员被告,有的是盗窃罪,有的是职务侵占罪,从上面的道理推导下来,也就可以理解了。



老康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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