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看短信”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吗?
2009-09-29 09:14阅读:
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距离最终实施还有两天时间,但是这一条引起的争议早就沸沸扬扬。虽然立法机关湖北省人大的相关人士一再澄清,这一规定并非媒体传播时概括的“立法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因为“没说家长不能看孩子短信,只是看短信是有条件的”,而如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但是社会上的反响却不太一致,至少在迄今为止的调研当中,显示能赞成这一规定的民众不到三成。
先暂且不说立法机关是出于何种考虑,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框架下想出这么一个办法来“保护未成年人”,制度的拟定需要政策、社会状况或者更多的考量,所以立法的目的根源确实不好探究。所以,单就说说这一条是不是真能保护到未成年人,答案可能都是值得推敲和怀疑的。
的确,未成年人需要“保护”,而保护的意义在于何处?因为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社会适应能力也比较低下,在成人的世界里,如果不特别的注意,他们始终都是弱者和被损害的对象。同时,未成年人的性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