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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2019-08-13 2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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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患者作为普通人一般很难充分理解知情同意书中相关内容对自己其他权益的限制,而且即便充分了解相关不利益的内容,基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患者可能也只能被动接受。但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这种背景下的签字认诺的知情同意能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则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问题。
在审查知情同意书的证明能力时,首先从专业层面考虑其告知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其次考虑其列举的免责情形是否正当。例如,许多手术治疗都有可能引起一些并发症,因为手术本身就是一种创伤性的治疗手段,它具有一定的伤害性, 所以在知情同意书中都会罗列各种有可能引发的并发症。但是,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环境的改善,一些曾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必然不再具有发生的正当理由。然而,我们使用的知情同意书通常为制式条款,鲜有修改与调整。所以,我们在审查知情同意书时,要摒弃存在即合理的惯性思维,也许看似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反而揭示了对方的过错所在。

是否能以格式条款来否认知情同意书
根据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订立格式条款时,未予对方当事人协商,而且在此类交易关系中,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合同相对方不 具备协商的能力,故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情形时,双方签订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另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过对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患者在介绍医疗服务过程中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就具备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格式条款的诉辩并不多见。其间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医疗行为的专业性较强,一般人很难判断该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二是医疗行业的特性所致。医疗行业并非普通行业,这个行业的产生是人类自身需要的必然,然而人类的认知能力又是相对有限的, 所以,医疗服务永远也不能完全满足人类的全部需要。例如, 非典刚开始肆虐人类健康时,我们并不掌握治疗这种疾病的有效手段,当我们最终掌握制胜它的法宝时,人类已经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而我们的医疗事业正是在这种代价中成长的。 纵观人类历史,曾经有多少疾病都曾威胁人类种群的繁衍,最终我们战胜了自然。这个过程是残酷的,但这也是不可能逾越的规律。一方面,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医疗行业,对患者而言, 医疗服务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不可选择性;另一方面,医疗技术的有限性也是伴随着医疗行业发展的基本属性。然而,面对着不可控制的各种疾病,我们不能以医疗服务水平的有限性 为由拒绝提供救治,上述非典事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所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可能产生的某些风险,当然不 应由这个行业自行承担。
综上,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疗服务过程中签订的知情同意书 符合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作为患者维权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考量签订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定无效的情形,从而 支持其诉讼主张。作为医疗机构一方也需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当地的医疗水平,制定合理的格式条款内容,并根据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及时修订条款内容;在让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 时,充分解释、提醒患者注意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针对司法裁判者而言,在对知情同意书进行格式条款审查时, 在维护患者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医疗行业的特性,做出审慎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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