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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病历的形式瑕疵和实质瑕疵?

2023-06-02 16:24阅读:
如何理解病历的形式瑕疵和实质瑕疵?

病历的瑕疵不完全等于伪造篡改的病历,病历的真实性也不因为存在病历瑕疵而被否定。根据《“八民会议”纪要》规定,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病历是一般的形式瑕疵,还是影响真实性的严重瑕疵。
常见的形式性瑕疵有病案号、姓名、身份证号的记录错误,医生未签名、仅有实习医生签字主治医师未签字确认、住院科别记载错误等。形式性的病历瑕疵,发生原因一般是医院内部对病历书写的管理存在疏漏,此时应当由医方对上述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法院认定该瑕疵与本案的实体争议并无直接影响,可以认定相关病历的真实性;若经医方作出解释后,法院认为解释不合理不成立,仍然对相关病历的真实性存疑,则应当在认定时排除相关存疑病历,但不影响其他没有瑕疵的病历的真实性。
常见的实质性瑕疵有手术同意书上的患者或家属签字的真伪不明、病情诊断的结论修改、治疗方案或用药记录的存疑等,因为上述病历瑕疵的真伪直接关系到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存在误诊误治、是否用药不当或错误用药等关键性问题。此时,人民法院必须要结合全部证据材料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明确的认定。
而《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
6条第2款也规定,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222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其中明确了“与纠纷有关”的限定,需要法院对病历资料的关联性做判断,这也隐含着人民法院一定会对病历瑕疵进行实质关联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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