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医疗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2020-06-29 09:33阅读:
timg
医疗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进人其场所或参加集体活动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女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是以公众,即不特定第三人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场所,因此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也称为场所责任。第二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一本身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但是从解释上可以认定为是面向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举办的活动,一般而言此类活动参加者人数较多因此此种安全保障义务也称为组织责任
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基于两者之间所缔结的医疗服务合同所形成的合同,在此种合同关系中,医疗机构为患者
提供合同所约定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医疗机构还负有诸如对患者进行说明的从义务,以及术后的照顾、提醒等附随义务。
根据这一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起照顾和保护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医务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因从事医疗行业而1诊疗活动中对患者承担一定的防范危险的义务,如果医务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医疗机构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患者尤其是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在诊疗期间都置于医疗机构的经营场所之中,而且医疗机构的营业场所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开放的。所以,医疗机构作为一种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患者、患者前来探访的亲友及其他人都负有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因此,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医疗机构负有两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医疗机构要保护他人免于受到医疗机构本身所造成的侵害。这是指医疗机构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比如,医疗机构大厅的地板在清洁之后过滑而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也未放置任何警示提示,导致前来探病的访客滑倒受伤。另一方面,医疗机构还负有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医疗机构还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防止其患者或其他人受到第三人的其他侵害而受损。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