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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致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2020-07-30 10: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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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致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案例实录
张某因咳嗽到某医疗治疗。医院检验科作出张某对所有青霉素32过敏的诊断,家属也向其主治医生王某明确告知了张某有类风湿性关节炎10余年的病史,而且张某有青霉素过敏史。但是,作为专业的医疗人员,王某在用药时却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义务,对张某使用了青霉素等不当药物,致使其产生药疹。家属发现张某皮肤出现水泡后,要求主治医生王某及时处理,王某却认为这是药物的正常反应,只为其开具了外用涂抹药缓解张某的不适症状,并没有及时停药,也没有认真分析水泡产生的原因。最后,张某因药瓣膜引起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而死亡。那么,这种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不仅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还应极尽谨慎、注意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的发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家属已告知王某,张某有青霉素过敏史,但王某在用药时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张某使用了青霉素等不当药物,致使其产生药疹。后来也没有对病情进行积极观察,最终导致张某死亡的事
实,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生王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院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温馨提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不仅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还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极力避免损害的发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接受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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