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三百六十行,有一个典当行,大家都挺熟悉。兜里羞涩而又急着用钱的时候,就会拿家中的物品去典当。有关典当,古代有一句话,叫做“富人典业,贫子典妻”。也就是说,偶遇天灾人祸,富裕人家可有家业可典当,家贫如洗的穷苦人家为了生存,无奈之下只好典妻。在古代,女人根本就没有社会地位,只是男人的附属品及私有财产,当男人需要的时候,就把她们当做物品抵押,换取钱财。
典妻和典当大抵相似但又大为不同。这种将女人出典的制度也可以叫做租赁制度,自古以来就有之,最远可以追溯到汉代。早在汉朝,由于战争频繁,“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时,老百姓生活难以为继,就有人开始卖妻。《汉书·贾捐之传》中曾有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那时,虽然不是典型的典妻,但已经有了雏形。据史料记载,典妻的萌芽阶段是在南北朝,典妻的形成时期是在唐朝,宋朝是典妻的成熟时期,元朝是典妻的立法时期,明朝是典妻的盛行期。虽然贫困出身的朱元璋下令严禁典妻,还制定了法律,然而民间典妻还是屡禁不止。清朝是典婚现象的恶性发展期。清军入关以后,大肆掠夺,霸占财务,夺人之妻比比皆是,民间典妻买妻现象超过以往任何朝代。
典妻一般是有时间限定的,跟典当物品一样,签个三五年的契约,相当于现在的签合同、付定金、结尾款一样。也就是说,在这三五年内,别人可以对典妻做任何事,可以同房,可以让其生子。典妻制度发展到后来,甚至形成了完善的流程,也需要下聘、迎娶等等。
这样的女人典当,在当时的南方特别流行。一些穷苦人家为了生活,就将自己的老婆典给那些没有老婆的穷光棍,承典人娶过典妻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这就是变相的女子卖身契。契约中,承典人可以提条件,所典女子必须具备生育能力,被典期间不得跟之前的丈夫同房;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归属典夫的血脉,进入典夫宗谱,继承典夫财产等等;典当期限到了,被典女人方可回到自己原来的丈夫身边。
作为典当品,也不排除有些赌徒将妻子作为赌注的,还有的女人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