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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江平先生对中国破产法的贡献

2019-09-29 18:05阅读:
【人物】江平先生对中国破产法的贡献
四五年前,我写江平先生评传《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时,曾在“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一章中,历数了江平对中国法学的开创性贡献,比如对民商法的开创、对罗马法不遗余力的介绍、在所有权及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中的贡献、强调市民社会甚至推动法学与经济学联姻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随着我自己对破产法理解的不断提高,我越来越觉得在论述江平的法学贡献时候,遗漏了很重要的一块内容,那便是江平先生对中国破产法的贡献。柳经纬教授早年说江平先生“为中国民商法打开一扇窗”,江平对破产法的贡献,可视为开窗之举的一部分,但鉴于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这部分亦可以单独说说。
1978年底,随着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江平先生历尽反右、文革等二十二年人生逆境,个人命运终于否极泰来,迎来在我们今天看来一个莫大的转折。他费尽功夫,终于又回到了曾让他痛不欲生的北京政法学院。江平先生毕竟是留苏“海归”。政治问题解决后,他的业务所长便成为金子般的闪光点。当时北京政法学院的领导层也算知人善任,马上任命他为民法教研室负责人,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在这个平台上,江平先生面临百废待兴的中国法学重建,首先需要解决的紧迫任务是课程设置。在过去,与民法相关的课程,只开设过民事政策之类;但现在世易时移,需要新思维、新办法。江平先生个人的远见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在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中讲道,“按照当时的宣传和我的理解,改革开放主要的意义,就是可以大胆地向西方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东西。过去我们也曾开设过跟西方国家有关
的课程,但那时候开设的跟西方国家有关的课程,大体上都是以批判为主,而在1979年开始思想大解放的背景下,我们肯定不能再老调重谈。”出于这种考虑,江平先生大胆地提出开设两门课:一门是罗马法,主要介绍古罗马的私法;另一门则是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主要介绍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制度。
【人物】江平先生对中国破产法的贡献江平教授
要说江平先生对中国破产法的贡献,则主要跟他开设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课程有关。当时法学教育尚无统编教材,1979年北京政法学院恢复招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教材只能靠各个教研室自己解决,几乎每个教研室都有自编教材。江平开设的罗马法、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则到了大学三、四年级才开设。出于教学需要,江平先生先后编写了《罗马法基础》、《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讲义。
我手头有一本江平先生编著、198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在这本书中,江平先生分三编对西方国家民商法做了概述:第一编为总论,概述西方国家民商法、介绍主要西方国家的民商立法;第二编为民法,概述民法上的人、物权法、信托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第三编为商法,概述商人和商行为、合伙法、公司法、票据法、买卖法、保险法和破产法。
江平先生对西方国家破产法的介绍,主要集中在第三编第17章“破产法”中。但在其他地方,也零星地提及破产法。比如在“商法的特点”中,江平提及,“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业,而不适用于一般民事关系,例如,欧洲一些国家规定只有商人才能适用破产,对于一般民事主体不适用宣告破产制度。”在介绍法国商法典时,也提到破产和倒闭作为法国商法典第三编。介绍日本商法典的制订时,江平先生提及,1890年日本商法典共分三编:商通则、海商和破产;而这部法案由于种种原因延宕到1899年重新通过,而破产则被从中删除,作为单行法到1921年通过。另外,介绍英国制定法时,江平也提到英国1914年的破产法。而在介绍美国民商法的特点时,江平特别介绍了包括破产在内美国联邦的立法权限。
那么在上述第三编第17章“破产法”中,江平又是如何在短短的篇幅中,介绍博大精深的破产法的基本体系呢?这一章分四节:破产的概念和意义、破产法概述、破产法实体规范和破产程序。下面笔者将择要介绍其框架:
【人物】江平先生对中国破产法的贡献
破产的概念和意义
在破产的概念和意义中,江平特别区分了真正的破产(资不抵债)和法律上的破产(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江平提出,无论那种破产,都包含如下三要素,即债务人的债务已不能清偿、存在一个以上债权人且各债权人被公平地满足。另外,江平还介绍了破产与清算、破产和重整等概念。江平提出,“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破产是经常发生的。破产绝不仅仅意味着债务人的不诚实、无能或不幸,而是调和同时资本家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人)利益的有效手段。”破产的意义即在于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破产法概述
在破产法概述中,江平重点指出破产法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同时介绍了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公法破产主义和私法破产主义,简要介绍了各国的破产法。
破产法的实体规范
在破产法的实体规范中,江平分别介绍了破产财团、破产债权、财团债权、否认权、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等概念。
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江平介绍了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事务的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和复权等概念。在破产申请中,江平分别介绍了自愿破产和非自愿破产,同时提及美国破产法对申请破产最低限额、债权人申请破产最低数量等的特别规定;另外,江平还提及部分国家特有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的死后宣告破产方式。另外,江平还重点强调了破产宣告的意义:债务人变成破产人、债务人财产变成破产财团、破产公告的发布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在破产事务的进行中,江平重点介绍了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管理人的分工。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江平重点强调了取回权、别除权和财团债权的优先性。江平特别提及复权的意义,即让破产人完全回复到正常民事流转主体的法律地位。
以上便是江平1984年在《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介绍的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在今天看来,这些破产法的知识大多是常识,甚至略显简陋。但在当时的中国,意识形态还将破产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没有破产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之一,屡亏不止的国企还承担着“从摇篮到坟墓”供养职工的重任,国有企业的破产尚属于禁区。在这种时空背景下,江平先生通过课堂和专著介绍破产法,既有先见之明,也有振聋发聩之感,也为随后进行的《企业破产法》起草,提供了基本的知识储备。从这一点来说,江平先生对中国破产法的贡献,不应该被低估甚至忽视。

2016年10月8日于京郊昌平慕风斋

文章来源:本文以《中国破产法的开窗之举》为题,首发于《社会科学报》2017年2月9日,感谢程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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