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教授
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已经很好地完成了《民法总则》,接下来的工作当然是分则各部分了。这个时候,关注民法典编纂的体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接下来到底是哪些分则编呢?除了已经明确提到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之外,有关“等”这个表述还包括什么呢?这是目前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认为,当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格权问题的探讨始终不可避免,这既是历史发展之必然,又是民法发展之必然。特别是要考虑到,当前中国《民法总则》并未解决人格权的相关问题,除却信息权利的保障外,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中表现甚少。《民法总则》并没有完全解决人格权的问题,那么如何使得人格权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如何体现人格权的重要性、如何实现民法当中人格权利的彰显呢?
我看有三个思路可以加以解决。第一个思路:再次修订《民法总则》,将人格权相关条款加入其中。但这一思路在理论与实践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民法总则》刚刚制定,短时间内进行条文的修改,不仅会造成法律稳定性的破坏,也会使得立法者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第二个思路:在侵权责任法中解决人格权问题。但由于侵权责任法需以规定了主体权利为依托,在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人格权相关问题的前提下,以侵权责任法作为破坏人格权的救济手段并不可行。以侵权责任解决人格权问题并不能够成为最佳选择。如何选择合适的方式对人格权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所以,我认为,第三个思路才是最可行的,即应当通过人格权在民法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式来解决人格权保护
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已经很好地完成了《民法总则》,接下来的工作当然是分则各部分了。这个时候,关注民法典编纂的体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接下来到底是哪些分则编呢?除了已经明确提到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之外,有关“等”这个表述还包括什么呢?这是目前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认为,当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格权问题的探讨始终不可避免,这既是历史发展之必然,又是民法发展之必然。特别是要考虑到,当前中国《民法总则》并未解决人格权的相关问题,除却信息权利的保障外,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中表现甚少。《民法总则》并没有完全解决人格权的问题,那么如何使得人格权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如何体现人格权的重要性、如何实现民法当中人格权利的彰显呢?
我看有三个思路可以加以解决。第一个思路:再次修订《民法总则》,将人格权相关条款加入其中。但这一思路在理论与实践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民法总则》刚刚制定,短时间内进行条文的修改,不仅会造成法律稳定性的破坏,也会使得立法者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第二个思路:在侵权责任法中解决人格权问题。但由于侵权责任法需以规定了主体权利为依托,在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人格权相关问题的前提下,以侵权责任法作为破坏人格权的救济手段并不可行。以侵权责任解决人格权问题并不能够成为最佳选择。如何选择合适的方式对人格权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所以,我认为,第三个思路才是最可行的,即应当通过人格权在民法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式来解决人格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