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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改革重生之路:“特别提款权”非驴非马?(二)

2020-07-07 18:04阅读:
欧元启动后,从2001年起改以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四种货币综合成为“一篮子”计价单位。各组成货币的权重,系按过去五年的平均出口金额确定。
(接上)必须说明的是,中国大陆出口金额已于2003年起超越日本,但五年平均值尚处于全球第五位。
确定篮子里每种货币的组成单位数(各币别含量)的基本公式如下:
货币改革重生之路:“特别提款权”非驴非马?(二)
  式中:
  Ci --货币 i 的组成单位数
  Wi --货币 i 的权重,以份额表示
  BEXi --货币i 在为期3个月的基础期(2005年10月3日至12月30日)兑美元的平均汇率, 以一个单位该货币等于多少美元来表示
  TEXi—货币i在基础期最后一个交易日(12月30日)兑美元汇率, 以一个单位该货币等于多少美元来表示
  $/SDR --SDR在基础期最后一个交易日(12月30日)的美元价值
以上计算方法参见:
  IMF: Review of the Method of Valuation of the SDR
http://www.imf.org/external/np/pp/eng/2005/102805.pdf
2006至2010期间采行的权重为美元44%、欧元34%、日元11%、英镑11%。按上式计算求出每一单位“特别提款权”的币值为0.6320美元、0.4100欧元、18.4000日元和0.9030英镑,把它们固定下来,组成一个“篮子”。
2011至2015年期间采行的权重中,美元和日元的比重调降,欧元和英镑的比重调升。参见下表。
表10-1 “特别提款权”篮子
2006-2010年
2011-2015年
货币
组成一个
“特别提款权”的
每一种货币数量
“加权”
比例(%)
组成一个
“特别提款权”的
每一种货币数量
“加权”
比例(%)
欧元
0.4100
34
0.4230
37.4
日元
18.4000
11
12.1000
9.4
英镑
0.9030
11
0.1110
11.3
美元
0.6320
44
0.6600
41.9
由于四种货币的汇率在不断变化,因此“特别提款权”的币值每天都会不同,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国际货币基金会各成员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之间的折算比例,体现了各成员国货币的汇率情况。同时也能更好地反映一国货币的综合汇率。
国际货币基金会的会员国可以自愿成为“特别提款权”账户参加国。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即可。
“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原则上以成员国在基金会一般资源账户下所摊付的基金(认缴的股份)份额为基础(近年来适当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方面利益);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第一次分配期为1970 年至1972 年,发行93.148亿特别提款单位,这次发达国家共分得69.97 亿,占总额的74.05%。其中美国分得最多,为22.94亿,占总额的24.63%;这种分配方法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
每五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任何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或撤销某成员国“特别提款权”的决议均需得到国际货币基金会特别提款部参加国85%加权投票的赞成,每一参加国不仅有权在通过分配决议时投票反对,而且可以在分配表决前通知基金会本国不参加分配。
截至2012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有188个成员国(经济体),其“投票权规则”近似于股份公司。投票权规则设计系根据各国的GDP、贸易开放程度、外汇储备计算而来。谁比重大,即可向INF认缴更多的股份来获取投票权。美国在IMF成员国中享有最大比例的投票权,目前为17.14%。由于IMF的所有重大决策,都必须超过85%的投票权门槛,这意味着美国拥有该组织唯一的一票否决权。
“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国际货币基金会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不足而创制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会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会决议的规定,“特别提款权”目前可作以下用途:
1. 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如果发生国际收支逆差即可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国际货币基金会协调指定某个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申请国还可以用“特别提款权”直接偿付国际货币基金会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予,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2. 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而不必征得基金会的批准。
3. 只要经国际货币基金会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会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基金会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红利支付和赠款等等。
成员国使用所分配的“特别提款权”需付利息。开始时利息较低,1970 年为1.5%,1974 年6 月起提高到5%。后来利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根据美、欧、英、日四大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而得,每季度调整一次。(待续)
(思进注:除注明作者之外,所有文章皆为思进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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