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未扣除优先股股利
由于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获得股利收益,因此,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并不全部属于其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实际上与优先股股东共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只有扣除了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股利后的净利润才属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的收益,因此,已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有关条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0.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1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为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
“13.应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的优先股股利金额如下:(1)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2)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有关条款规定:“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
由于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获得股利收益,因此,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并不全部属于其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实际上与优先股股东共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只有扣除了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股利后的净利润才属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的收益,因此,已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有关条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0.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1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为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
“13.应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的优先股股利金额如下:(1)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2)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有关条款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