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故意违法办案大部都是性质情节后果不同的诈骗抢劫
2025-03-12 06:36阅读:
法官故意违法办案大部都是性质情节后果不同的诈骗抢劫
从分析2024年7月9日新浪网凤凰网等媒体的报道得知
林双卿于2025年3月12日发布
概括说明。
根据新浪网凤凰网中国房地产报等媒体,2024年7月9
日的报道:女子李晶2010年9月14日后用5050万元,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购买了由黑龙江省法院查封的由南岗区法院拍卖的,由赵伟滨任法人代表的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416号至418号的正一层和负一层后,至今被法院和赵伟滨合伙蒙在鼓里,法院把李晶购买的正一层拍卖后价款全归自己了,把流拍的负一层仍留给赵伟滨所有。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从李晶手中诈骗抢劫了5050万元,法院向赵伟滨行贿了5050万元,换得了赵伟滨对法院诈骗抢劫活动的配合。因为法院的拍卖活动,是在赵伟滨对两家债主已结清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李晶已合法购买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李晶坚决反抗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说是对李晶的诈骗抢劫行为。因为赵伟滨欠中行的款,是法院口头作主由李晶代还后,又非法不承认李晶对所购房地产的所有权的,所以说是法院用李晶的钱向赵伟滨行贿的。因为法院向赵伟滨行贿的目的,就是换得赵伟滨对法院诈骗抢劫活动的两点配合,一点是对合伙密谋的共守同盟,二点是配合购买人作好产权登记。因此对法院行贿诈骗抢劫款的认定,对赵伟滨受贿和配合诈骗抢劫款的认定,都只能以李晶的实际支付款为准,法院拍卖款多于或少于,主观上都与李晶无关。
极力隐瞒三份证明。
根据管房地产司法登记的法发2004年第5号文件,根据管房地产司法拍卖的法释2004年第16号文件,以后的文件越来越有利于合法资金的安全,对于城市房地产建设工程,凡具有国有土地出让许可证、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在拍卖的标的价款确定之后,法院应向李晶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因为这是购买合法和方便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的完整证明。对于仅缺税费的也应送达,以方便双方在交齐前进行前置登记,在交齐后进行发证登记,并在执行裁定书中说明。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不作具体说明不送达。李晶应作好签收。省法院应监督区法院落实,也可直接进行。但两级法院对这三份证明,对李晶在宣传和送达上,至今是铁筒式的隐瞒了。
精心制定诈骗抢劫计划。
对于赵伟滨的这处房地产,省法院在2007年受理省中行的申请后进行了第一次查封,在2009年又受理哈尔滨市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后进行了第二次查封,此后就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了由南岗区法院拍卖的决定。此后区法院就在省法院的配合下,精心制定诈骗抢劫计划,通过若干年实施。一是发布非网拍公告。在非网拍公告中不宣传应送达三份证明的事。从2017年起才实行网拍公告制度。二是在面对公众咨询时,为了方便以后实施诈骗抢劫,对于前三份证明,就坚决隐瞒不宣传不送达,如果遇到非弄清不可的公众,就假装没听到或搪塞过去,塘塞不过去的就不欢而散,塘塞过去了的就与赵伟滨作好演戏,一方面指使赵伟滨与购买者个人交易,法院不留下丝毫证据,暗地就非法认定个人交易无效,另一方面就对购买者说,由省区两级法院出头拍卖的,资金安全完全放心,当购买者相信后法院就以中间手身份,监督购买者代替赵伟滨向中行还清货款后,解除第一次查封但不执行给购买人,然后又指使赵伟滨以宇同公司已卖给赵伟滨的名义,假装提交异议反对第二次查封后留观,如果购买人也提交异议就冷对待永不回复,再等赵伟滨对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执行完后,法院就可以将第二次查封的房地产拍卖后归己了。之后再对赵伟滨先前提交的异议,以宇同公司法人代表赵伟滨,与自然人赵伟滨是同一个人为由驳回,以达到这样的两个目的,一个是从形式上,似乎就是否定了赵伟滨的所有权,就是承认了购买人的所有权,从而使购买人不坚决举报,另一个是从实际上将法院的拍卖行动,完成了从非法到合法的转变。因为证明法院对赵伟滨不偏袒,不存在合伙作案的情形,进而证明法院第二次查封后拍卖是合法的。以此为诈骗抢劫案收尾,以观察中央的管理动静。
猖狂实施诈骗抢劫计划。
当法院发布了非网拍公告后,在接待李晶咨询时,李晶没有经验没有提到索要三份证明的事。法官顿感实施诈骗抢劫的机会来了,内心里就对这三份证明对李晶,盘算着永远瞒着不作具体说明不送达,因为说明了送达了,就无法对李晶实施诈骗抢劫了,转而就蠢弄李晶要她与赵伟滨个人交易,在材料中不留下法院经办的丝毫证据,而暗地里却把个人交易非法的当作无效交易对待,法院作为中间手监督李晶向省中行,交清货款后解除第一次查封但不执行给李晶,而是又指使赵伟滨,以宇同公司已卖给赵伟滨为由,提交应解除第二次查封的异议,赵伟滨遵令于2011年5月12日提交了异议后留观,之后李晶也于2016年1月22日,以赵伟滨已卖给李晶为由,提交应执行给李晶的异议,法院则冷对待至今不回复,再一直等到赵伟滨对长城建筑集团公司的欠款还完后,法院就对第二次查封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一拍2021年1月28日、二拍2021年9月28日、三拍2023年2月17日,卖掉了正一层流拍了负一层。拍卖所得价款完全归法院了,流拍的仍然留归赵伟滨所有。之后法院就于2024年5月16日,对之前赵伟滨提交的异议按策划驳回后,达到了从形式上实际上的双重目标,以观察中央的管理动静。
诈骗抢劫性质鲜明。
诈骗的特征就是只要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一个情节,将合法财物弄到手了就是诈骗。本案中法院对三份证明,不仅不宣传不送达,而且在李晶向两级法院一直强烈索要,把房地产变更为自己姓名的证明时,而两级法院至今都是不说不办,但就是以种种借口不办,这不是坚决的隐瞒真象是什么?这不是地道的诈骗是什么?
抢劫的特征就是只要把合法财物,违反持有人意志的,用强制方法夺走了,就是抢劫。至于是当场夺走的,还是拖了若干长时间夺走的,是用审判权夺走的,还是用其它方法夺走的,并不影响对抢劫的认定。本案中法院的拍卖活动,是在如前所述的三个不可逾越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不是从根本上违反合法持有人意志吗?这不是道地的抢劫是什么呢?
全程完全迷糊李晶。
法官通过一连串的不作为乱作为,随着对李晶诈骗抢劫过程的完成,就将全连条的漆黑洗成了洁白。一是对李晶所购房地产,在来源上从实际的司法拍卖,通过对三份证明的故意违法隐瞒,变成了单纯的个人交易。二是在对交易的保护上,从实际的凡合法的就保护,凡不合法的就不保护,通过偷换概念以假乱真,故意违法的变成了,凡经法院拍卖的就保护,不是经法院拍卖的就不保护。三是通过对赵伟滨异议的申请与回复的演戏,故意违法的高度的实现了,当初的从形式上实际上的不同目的,尤其是李晶竟然还把自己,被法院断命当成了被救命,说回复硬是拖了13年多才来,真是望眼欲穿回复得太迟了。四是对李晶异议的故意违法的至今不回复,达到了避免失误的目的。因为不回复,虽然少了一个作妖的机会,但也避免了失策的可能。
应依法结局。
由赵伟滨退回李晶货款,并按赵对中行的利率标准计息。因为是李晶代赵伟滨向中行还款的,因为赵伟滨对李晶的出售没作数就应该退回货款,因为中行的钱和李晶的钱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对法院对正一层楼的拍卖不作废,以免引起社会震动。把法院拍卖款收缴后交给李晶,折抵赵对李晶的还款数。流拍的负一层交给赵伟滨处理。法院拍卖款小于李晶购买款的差额,由赵伟滨补齐。对赵伟滨要坚决的从全国查询还账。在查清作案经过和谁先勾结谁后,对于引起作案的情节重的不积极改正的应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