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使法院检察院四方面运行机制都健康有力的思考
2025-03-12 06:54阅读:
关于要使法院检察院四方面运行机制都健康有力的思考
第五稿
要使法官检察官出色承担历史使命,就必须使费用负担、任免调动、业务权、日常监察的运行机制都健康有力。而现状是前三方面健康有力,日常监察完全落空。
费用负担。即工资办公基建费用由谁负责。四级法院检察院的这三项费用,原来是由四级财政分别负责的当然是合理的,但三级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这三项费用,从2017年起改由省财政统一负责后,使地县费用更有了保障。
任免调动。即职务任免和行政区划调动由四级
党委负责。这样就确保了四级党委,在履行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就能够促使法院检察院全力配合。
业务权。即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法院检察院系统分别独立行使,确保了中央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统一领导。
日常监察。就是对法官检察官故意违法办案的日常监察,先因为原始监诉矛盾落空:一方面由于监察法规定,由监委独立负责监察,所以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不能日常监察,另一方面又由于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规定,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由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在监察审判检察业务时,监察权就是审判权检察权,所以监委对法官检察官也不能日常监察。后因为新制度形立实无落空。2016年7月22日公布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一方面规定只对圆额法官检察官后果严重的惩戒,不包括违法违纪中轻后果助理,因不是按全员不同情况规定落空。二方面规定惩戒调查是两个系统,其上级对下级都不具有督办权力,根据无督办不监察规律,两个系统的履职落空。
改革办法。就是把对法官检察官故意违法办案的监察工作,由监委直接或与法院检察院合作审查调查分工处理,监委法院检察院分别垂直领导。也就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或对法院检察院系统逐级授权的纪检监察组,进行纪律审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由国家监委直接或逐级授权的监委,进行监察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职务最高的涉案法官检察官的直接管辖法院检察院监委受理。在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与监察官的机构和人员,就是原审判检察庭室加上监察庭室,但诉讼监察人员除一把手外应由不同人员担任。通过制定法官检察官监察法施行。
这样改革切实必要。一是业务与监察不能分开。因为监察以业务为基础,业务以监察为保障。分开后监察就没有意义了,业务就必定走上邪路了。二是诉讼工作全是通过法官检察官实施的,而监察工作主要也是通过法官检察官实施的,而从事这两项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又是在四级人事管理和两级费用负担上进行的,所以结果必定是都行或都不行。三是因为诉讼制度应该得到加强,所以监察制度应该得到补充。
到此我国监察工作形成了四种模式。第一种是军队模式,监察全归军队管。第二种是直管模式,监察系统管刑业务系统管纪,由业务系统统一管理人事和费用。第三种是法检模式,监察系统管刑业务系统管纪,监察工作与直管系统完全相同,但人事管理分四级费用负担分两级,监察与诉讼生存条件共用。第四种是其他模式。监察全归监察管。
继续坚持监察审判检察的三个独立性,认为由三条系统都作主了,就是都实现了三个独立性,而不是都被破坏了独立性,法律这样规定了认识就这样统一了。
到此四方面运行机制就都健康有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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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石门支局 林双卿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