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早退一分钟被辞退”劳动争议案的法理分析
——《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186-001)》解读
焦质成,张霄龙
口 焦质成 张霄龙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焦质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从企业的角度看,推进劳资关系和谐的基础是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确保在订立劳动合同、分配薪酬福利、设定工作时长、保障劳动安全,以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出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健康权益和发展诉求的尊重。实践中,如何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管理制度,进而实现企业自主管理和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平衡,一直都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难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186-001)》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因早退一分钟被辞退”劳动争议案。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劳动者最终成功依法维权。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该裁判要旨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参考价值。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早退”标准的,不宜将临近下班之际离开工位轻易界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186-001)》解读
焦质成,张霄龙
口 焦质成 张霄龙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焦质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从企业的角度看,推进劳资关系和谐的基础是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确保在订立劳动合同、分配薪酬福利、设定工作时长、保障劳动安全,以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出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健康权益和发展诉求的尊重。实践中,如何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管理制度,进而实现企业自主管理和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平衡,一直都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难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186-001)》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因早退一分钟被辞退”劳动争议案。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劳动者最终成功依法维权。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该裁判要旨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具有参考价值。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早退”标准的,不宜将临近下班之际离开工位轻易界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