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乐队成员分道扬镳后,谁才是团名商标权利人?2021年Beasleyv.Howard案

2022-05-24 09:16阅读:
乐队团员解散后,可能出现各自主张拥有团名商标权,而出现商标争夺诉讼或互告侵权。2021年,美国第三巡回法院做出Beasley v. Howard案判决[1],再次处理类似争议。该判决涉及一个诉讼法上的问题:先使用人到美国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TTAB)撤销对方商标输了之后,可否再到法院以先使用商标控告对方侵权
The Ebony
图片来源
Ebonys乐队解散后,各自主张团名的商标权
1967年,比斯利先生(David Beasley)在纽泽西州的卡姆登成立了一个名为「The Ebonys」的乐队。Ebonys是帮助创建「费城之声」的众多乐队之一,费城之声是一种以费城国际唱片公司为中心的节奏布鲁斯音乐风格,融合了灵魂乐、放克和迪斯科元素。Ebonys在1970年代取得了一些商业上的成功,但并非特别有名。经过十年后,Ebonys的人气逐渐消退,但比斯利声称,
自成立以来,他们仍然持续不断地表演[2]
1990年代和2000年代,有了新的发展。霍华德先生(William Howard)在1990年代中期加入乐队,比斯利在 1997 年为「THE EBONYS」取得纽泽西州服务商标。此后几年,比斯利和他的乐队成员与霍华德一起演出[3]
但比斯利和霍华德很快就分道扬镳,并各自主张拥有Ebonys的团名。2012 年,霍华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了「THE EBONYS」联邦商标(注册号 4,170,469,简称'469号商标)。
表一、「THE EBONYS」之联邦商标
注册号
4170469
文字商标
Mark Image
注册日
July 10, 2012
商标权人
William H. Howard DBA The Ebonys
数据源:美国专利商标局
比斯利声称,自从霍华德注册了「THE EBONYS」商标以来,该注册商标一直干扰,并且继续干扰他的事业。比斯利声称,他无法注册一个在网址中使用「The Ebonys」的乐队网站、霍华德阻止比斯利预订音乐会表演场地、霍华德试图从比斯利的录音中收取版税,且霍华德声称自己是Ebonys的真正创始人[4]
比斯利二度请求TTAB撤销霍华德商标
比斯利在2013年向TTAB提出了一份撤销 '469号商标之申请,称霍华德在申请商标时欺骗了专利商标局。该份撤销请求书讲述了 Ebonys于1969 年之成立、他为该乐队取得的纽泽西州西服务商标、霍华德的加入和离开乐队,以及 Beasley继续以 Ebonys之名义经营的说法。TTAB在次年驳回了该请求。TTAB认为,参考比斯利提交的所有证据,比斯利未能证明霍华德欺骗了专利商标局[5]
比斯利在 2017年向TTAB 提出第二次撤销请求。他在2017年的请求书中再次声称霍华德对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时有欺骗行为。此外,他另主张,系争的'469商标会与可能与比斯利的纽泽西「THE EBONY」商标产生混淆,而要求专利商标局撤销 '469商标[6]
TTAB驳回了2017年的撤销请求。其依据为「请求权排除效」(claim preclusion),相当于台湾所称的「一事不再理」。理由是比斯利 2017 年的欺骗主张,与他2013年所提出的事实相同,且比斯利在2013年的撤销请求中放弃了主张混淆误认之虞的机会,因为该混淆误认之虞主张所依据的,与2013年欺骗主张的事实一样[7]。 对TTAB这二次的驳回决定,比斯利都没提出上诉,因而TTAB的决定确定。
表二、本案两次商标撤销请求
案号与提起撤销
请求日
被告与商标
原告
92066369
06/28/2017
William H. Howard DBA The Ebonys
Mark: THE EBONYS S#:85369748 R#:4170469
David S. Beasley
92057071
04/18/2013
William H. Howard dba The Ebonys
Mark: THE EBONYS S#:85369748 R#:4170469
David S. Beasley
数据源:美国专利商标局
向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仍认为一事不再理
2019年4月,比斯利决定不请律师,自己向法院对霍华德提起诉讼。比斯利的起诉书再次讲述了乐队的历史以及他与霍华德的激烈分裂。他要求地方法院「撤销 '469号商标的商标所有权」,对「他无法营销自己乐队而造成的损失」判予金钱赔偿,并允许他在专利商标局注册自己的 EBONYS 商标[8]
由于比斯利未请律师,故地区法院自行解读,比斯利所提出的主张,应该是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第 43(a) 条对「未注册」商标之保护(15. U.S.C. § 1125(a))。相对于未注册商标,已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文是15 U.S.C. § 1114。
霍华德则提出「请求权排除效」(claim preclusion)和「争点排除效」(issue preclusion),主张应驳回该诉讼。
地区法院接受霍华德的主张,认为这份起诉书中所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2017年撤销请求中都已经讨论过,也是那些比斯利本可以在2013年撤销请求中提出「先使用」(priority of use)的论点,但他没有提出。因此,符合了「请求权排除效」的要件,故比斯利不可到法院重新提出同样的主张。地区法院进一步认为,虽然比斯利在这次的起诉书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他之前没有在TTAB主张的权利,但同样适用争点排除效。至于其他双方所提出的争点,法院就不为判断[9]
第三巡回法院认为不适用请求权排除效
比斯利不服,继续提出上诉,因而案件上诉到第三巡回法院。第三巡回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做出判决。
本案的争点在于,比斯利在TTAB撤销程序中败诉,是否产生「请求权排除效」(相当于一事不再理),而不得再向法院提出43(a) 条之侵权主张?
第三巡回法院认为,并不会产生此种排除效果。其认为,虽然比斯利在TTAB的撤销请求,和在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的事实基本上相似,但 TTAB 只是处理「注册商标」的相关问题,其管辖权也只限于对注册商标的相关争议。至于根据联邦商标法第43条(a)对未注册商标提起侵权诉讼,不在TTAB的管辖范围,自然不会产生请求权排除效或一事不再理的问题[10]
完整文章请见:乐队成员分道扬镳后,谁才是团名商标权利人?2021Beasley v. Howard
本期所有文章请见:110期北美智权报
乐队成员分道扬镳后,谁才是团名商标权利人?2021年Beasleyv.Howard案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