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购与反垄断法之争议:由单细胞基因定序平台之专利战谈起(二)
2022-09-06 10:36阅读:
叶云卿/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 教授
本文将介绍法院对于专利权人收购专利之违反性判断依据,并做为生物科技产业之专利策略之参考。
本文为「专利收购与反垄断法之争议:由单细胞基因定序平台之专利战谈起(一)」之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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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Rad vs 10x诉讼有关反垄断争议
法院审理意见
2. 反诉第二项分析:DGAT市场违反《克莱顿法》
10X声称RainDance的合并违反了《克莱顿法》,因为它大大减少了技术市场的竞争。10X指出由于Bio-Rad在DGAT市场上的专利垄断,使其能够将授权金提高,并拒绝将专利授权给竞争对手,并阻止竞争。针对对于反垄断损害,10X声称由于合并导致必须授权支付更高的权利金价格,或可能被拒绝授权,除非本身可以开发新技术才能继续留在市场上,因此有面临被市场排除在外之风险。
法院认为,DGAT与DSCP产品市场不同,10X合
理地声称Bio-Rad收购RainDance可能大大减少了竞争。因为,法院认为Bio-Rad、BioDance与10X三间公司在DGAT技术市场是竞争者,且在10X
Bio-Rad在收购RainDance时,将因为竞争者减少,而有提高技术授权金之能力。由于在技术市场竞争,虽非直接证明有市场力,但如果有可证明有超过65%专利,一般会推论有市场力。另外,法院认为,如果并购结果不发生,Bio-Rad无法承接诉讼,因此在并购后,造成必须应付来自于Bio-Rad诉讼,此一结果构成antitrust损害。因此,法院拒绝了Bio-Rad关于驳回第二项的请求。
3. 反诉第五项指控分析:ddPCR市场违反《克莱顿法》
10X声称Bio-Rad对RainDance的收购在ddPCR市场违反了《克莱顿法》,且认为存在反竞争损害,因为10X是该产品市场的消费者并被迫支付超竞争价格。
10X声称Bio-Rad目前控制90%以上的ddPCR市场,并且在收购时,RainDance仅不到10%的占有率。10X指出,现在ddPCR市场上竞争产品越来越少。通过横向合并将市场占有率提高到90%以上的公司是典型的透过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的示例。另外,10X声称合并后必须为ddPCR产品,支付具有超竞争力的价格,这对这个市场造成了反垄断损害。法院认为其主张是合理的,因此,关于拒绝驳回第五项反诉主张。
是否违反《谢尔曼法》法?
所谓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必须证明被告
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垄断权和
故意获取或维持这种权力。当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获得涵盖同一市场相当大占有率的专利时,其获得专利可能构成垄断。而为证明是否企图垄断,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从事掠夺性或反竞争行为,(2)具有特定的垄断意图和(3)获得垄断权力的危险可能性。当然,垄断未必是反竞争,违反《谢尔曼法》所需尚需具备掠夺性(predatory)或排他性(exclusionary)行为。
法院认为10X对Bio-Rad违反《谢尔曼法》的许多论述,无法通过上述审查标准。10X辩称,Bio-Rad对RainDance的收购,是非法垄断。但是关于它如何受到垄断的伤害的理论并不明确。例如,Bio-Rad针对10X的整个专利诉讼活动,并不能构成排他性行为,因为它通过Noerr-Pennington
immunity原则的检视。在此依豁免原则下,合并行为可以免除反托拉斯责任。
1.反诉第三项:违反《谢尔曼法》企图垄断DGAT产品市场
10X声称Bio-Rad以下行动,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构成从事反竞争行为:(a)非法收购RainDance和RainDance的专利组合。(b)拒绝以合理的价格授权其专利组合,(c)利用购买之专利,对使用液滴基因技术检测之对手提起专利诉讼。
10X辩称,为因应专利诉讼提高公司成本,且因为无法获得专利授权而阻碍了其创新能力,如果原告专利诉讼成功,对手将被排除在市场之外。10X进一步声称Bio-Rad的特定意图是垄断,10X提出Bio-Rad执行副总裁兼生命科学集团总裁Annette
Tumolo的声明作为证明,并指出Bio-Rad宣布诉讼的方式,其目的在破坏10X的首次公开募股(IPO)。
法院不同意10X有关特定意图之主张。首先,法院认为10X并未证明Bio-Rad在与RainDance合并或起诉时,在DSCP市场拥有任何接近垄断力量,因此该收购不能成为违反第2条规定的非法垄断行为。其次,只有在现有垄断者的情况下拒绝向竞争对手授予授权才是反竞争的,而Bio-Rad不是垄断者。另外,专利诉讼本身不能作为反竞争损害的证明。在Noerr-Pennington
immunity之下,Bio-Rad诉讼不是排他性的行为。因此,反诉第三项控诉无法成立。
2.反诉第四项:违反《谢尔曼法》案垄断或企图垄断技术市场
10X声称Bio-Rad已经垄断或试图垄断DGAT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首先主张,Bio-Rad收购Rain-Dance构成垄断,或维持垄断权力或企图垄断;其次主张,Bio-Rad对其RainDance专利的实施也构成垄断或维持或企图垄断。
首先,10X无法根据Bio-Rad所提出专利诉讼作为垄断或垄断企图机制的理论。其次,10X未指Bio-Rad现在或在Rain-Dance收购时,是DGAT市场的实际垄断者。事实上,参照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记录和10X自己的声明,Bio-Rad在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的主张并无法成立。10X先自称是下游DSCP子市场的「领先创新者」,并在该子市场拥有多项专利。此外,双方都成功地对对方实施了专利,表明竞争是良性的。在这种情况下,10X的指控不足以合理地指控Bio_Rad具有垄断支配地位。10X也未能说明它认为Bio-Rad目前控制或在收购RainDance时的DGAT市场的百分比。总之,由于不合理地辩称Bio-Rad是DGAT市场的垄断者,因此驳回第四项的请求。
3.反诉第六项:垄断ddPCR市场违反《谢尔曼法》
10X声称Bio-Rad透过非法收购RainDance垄断了ddPCR市场。更进一步声称,其被迫为ddPCR设备和消耗品支付超竞争价格,且不得不为专利诉讼进行辩护,并且导致其创新能力受到阻碍,从而在市场上遭受了反竞争损害。10X声称Bio-Rad在收购时拥有90%的市场占有率,并通过收购RainDance进一步增加其市场占有率,法院认为相关事证,表明主要竞争对手通过合并进一步巩固其垄断地位它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足以指控违反《谢尔曼法》。因此,此项主张可以成立。
小结
本案法院对于10X有关Bio-Rad与BioDance是否是非法并购,法院主要审酌在并购与诉讼当时是否具有市场力。10X的反诉主张在ddPCR市场被采纳,系因10X证明BioRad在该市场就有90市占率。而在DSCP市场,无论是在诉讼时还是在RainDance收购时,10X都没有明确说明Bio-Rad的市场占有率,因此,法院无法评估市场占有率,以确定Bio-Rad现在或在并购时是否在DSCP市场上施加了非法的市场力量。虽然10X认为合并将可使Bio-Rad取得大量专利,但法院不认可Bio-Rad公司聚集大量的专利组合,利用大量专利进行专利诉讼是非法。因为通过并购获得的专利在没有市场力量的情况下并不是反竞争的行为,而专利本身未必赋予下游产品市场力量。
2021年双方透过和解,使Bio-Rad针对过去和未来10x
Genomics的产品收取授权金,且对于在单细胞检测平台市场获得广泛的经营自由,并对其微孔单细胞的知识产权保持独占性。根据和解条款,Bio-Rad和10x
Genomics双方均已承认各自持有专利有效,并已相互授予彼此非独家、全球性、有权利金的授权,以开发与单细胞分析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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