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如何证明商标停止使用并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图:TTAB2018年TVAzteca,S.A.B.deC.V.v.JeffreyE.

2022-12-29 09:43阅读:
王思原/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停止使用并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图,视为商标放弃(abandonment)。而商标放弃则是法定注册撤销(cancellation)事由之一。实务上的难题是,在注册撤销申请案中,该由何人以及如何证明停止使用和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图?本案申请人(Petitioner)以答辩人(Respondent)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其商标为由,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撤销其注册。在本案中,负责审理的商标复审和上诉委员会(TTAB)响应了前述问题……
如何证明商标停止使用并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图:TTAB2018年TVAzteca,S.A.B.deC.V.v.JeffreyE.
本案背景
本案答辩人Jeffrey E. Martin 自1996年8月6日起,于USPTO注册并延展经字体设计之MYST商标(见下图一)。该商标用于娱乐服务,亦即,乐团现场表演[1]

图一、Jeffrey E. Martin 之注册商标
如何证明商标停止使用并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图:TTAB2018年TVAzteca,S.A.B.deC.V.v.JeffreyE.
图片来源: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 128 USPQ2d 1786 *1 (TTAB 2018).
本案申请人TV Azteca, S.A.B. de C.V. 于2017年4月27日,以其墨西哥注册商标为基础,依15 U.S.C. § 1126(e)之规定,向USPTO申请注册标准字体之MYST商标,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41类之娱乐性质之戏剧制作、电视综艺节目及综艺表演等。USPTO以其商标与Jeffery E. Martin注册在先的商标有混淆误认之虞为由,核驳了TV Azteca的申请[2]。TV Azteca于2018年7月3日向USPTO申请撤销Jeffrey E. Martin的商标注册。TV Azteca主张的理由为Jeffrey E. Marin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其MYST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放弃。后者则对此加以否认[3]
申请人适格性
任何自认为因他人商标注册而受损害或将受损害之第三人,皆得向USPTO申请撤销该注册[4]。撤销申请案由TTAB审理。就如同其他TTAB案件,撤销申请案的决定,受司法审查[5]。欲申请他人撤销商标注册者,须证明实质利害关系;亦即,须有合理基础可认为自己因该他人之注册受有损害。就本案而言,TTAB认为,由于USPTO以Jeffrey E. Martin的注册商标为核驳TV Azteca注册申请之依据,足以认定具有实质利害关系,因此本案申请人之适格性并无疑义[6]
商标放弃
商标放弃是法定注册撤销事由之一[7]。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者视为商标「放弃」:(1)当商标已停止使用并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图。不再重行使用意图得依据情事加以推论。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作为放弃的表面证据。商标的「使用」在此是指在日常交易过程对该商标的真实使用,而不只是为了保留商标的权利。(2)因标章所有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作为,导致标章成为其使用之商品、服务或相关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丧失其作为标章的意义[8]
申请人应负举证责任
本案申请人TV Azteca主张,答辩人Jeffrey E. Marin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其MYST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放弃。答辩人则对此加以否认。TTAB向来见解认为,由于注册在法律上受有效之推定,因此寻求撤销之一方应负以优势证据,证明表面案件之举证责任。连续三年未使用构成放弃之表面证据的理由在于,其可支持欠缺重行使用之意图的推论[9]
申请人举证不足
本案攻防的焦点在于答辩人初始揭露(initial disclosures)中所提出的事证C(Exhibit C)。该事证是一张传单,宣传的内容为,位于新泽西州Bellmawr行政区的夜店Pennant East将于3月25日(未注明哪一年)举行MYST音乐会。申请人主张,由于Pennant East早在2011年9月11日就永久停业,因此于该夜店进行的任何演出,都不可能发生于本撤销申请案提出前三年内[10]
为了证明Pennant East已于2011年9月11日关闭,申请人提出一些非官方及官方资料。首先,申请人提出论及Pennant East停业事件的6篇新闻文章及1则部落格贴文。不过,申请人并未进一步提出其他可供TTAB审酌文章内容真实性的证词或其他证据。答辩人则以申请人所提出的只是传闻证据(hearsay),加以反驳。TTAB认为,新闻文章虽能证明这些报导确实存在,但并不能证明报导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又主张,虽然原则上传闻证据应被排除,但由于其所提出的数据符合联邦证据规则807(a)传闻证据排除法则之例外规定,因此应可被采认。详言之,申请人主张经通盘审酌后,可认为这些陈述的可信度已具足够担保,而且就待证之点而言,其证明力高于其他透过合理努力所能获得的证据[11]。TTAB则认为,传闻证据排除法则之例外规定只适用于少数真正例外的案件。就申请人提出的文章和部落格贴文而言,即使其证明力高于其他透过合理努力所能获得的证据,但仍无法认定其具有等同于官方纪录或证词的可信度担保。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12]
其次,申请人提出关于酒类营业执照的官方记录,意图证明Pennant East已于2011年关闭。根据Bellmawr区政府的数据显示,Pennant East的酒类营业执照有效期只到2012年,其后并无Pennant East酒类营业执照延展记录。2015年10月1日该执照被申请延展并移转给Bellmawr Redevelopment Partner, LLC该执照。但TTAB认为这一点并不能证明Pennant East已终止营业。因为就算Pennant East丧失了酒类营业执照,也无法证明其营业场所事实上已经关闭。另外,Pennant East也可能搬迁到他处,也可能在不卖酒的情况下继续营业,甚或可能违法卖酒营业。退万步言,既使有证据显示Pennant East确实已于2011年关闭,仍无法因此得出答辩人于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间停止使用其商标之结论[13]
TTAB驳回撤销注册之申请
TTAB承认,对于负举证责任之一方而言,要证明像商标未使用而构成放弃这类消极事实,实为艰巨的任务。本案由于申请人无法证明答辩人于撤销申请提起前3年间未使用其商标,其撤销申请应予驳回[14]
完整文章请见:如何证明商标停止使用并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图:TTAB 2018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
本期所有文章请见:125期北美智权报
备注:
  1. 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 128 USPQ2d 1786 *1 (TTAB 2018) (Opinion by Judge Frances Wolfson) [precedential].
  2. 15 U.S.C. § 1052(d).
  3. 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 128 USPQ2d 1786 *3-4 (TTAB 2018).
  4. 15 U.S.C § 1064. 除行政撤销程序外,美国联邦商标法另外提供司法撤销途径。依15 U.S.C. § 1119之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注册商标之案件时,得命USPTO全部或部分撤销该涉讼商标之注册。此规定可作为商标侵害诉讼之抗辩,但不能独立作为联邦法院管辖之基础 (Airs Aromatics, LLS v. Opinion 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gmt., Inc., 744 F.3d 595 (9th Cir. 2014)。另外,2020年制定,2021年12月18日生效之商标现代化法(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增加了单方申请撤销程序及单方再审程序等两项行政撤销程序。
  5. Mark D. Janis, Trademark and Unfair Competition in a Nutshell, 3rd ed.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021) p. 155.
  6. 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 128 USPQ2d 1786 *5-6 (TTAB 2018).
  7. 15 U.S.C § 1064(3).
  8. 15 U.S.C. § 1127.
  9. 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 128 USPQ2d 1786 *6-7 (TTAB 2018).
  10. Id. at *9-10.
  11. Fed. R. Evid. 807(a).
  12. 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 128 USPQ2d 1786 *10-11 (TTAB 2018).
  13. Id. at *11-12.
  14. Id. at *12-13.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