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欧盟设计立法看待可见性要件(visibility requirement)之角度与美国专利法颇为不同,其不仅认为此乃设计作为视觉性创作之当然要求,同时也认为是否以可见性作为保护门坎,事涉零备件市场利益分配。

欧盟如何规范可见性
现行规定
共同体设计立法之初便考虑到可见性问题。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曾于共同体设计指令(CDD)1996年草稿提案增列相关措辞,尽管如此,欧盟执委会(Commission)在最终版本仍删去原本冠于「外观」前之「表面可见」(outwardly visible)等语,仅留下复合产品组件之可见性要件(CDD Article 3(3)(a), 3(4); CDR Article 4(2)(a), 4(3))。惟删除理由并不明确。无论如何,最后只在CDD叙文第11条提及受保护之设计特征应于申请案中揭露,有推测[1],该等规定或许正是执委会为安抚欧洲议会而增列,用以取代可见性要件。
欧盟设计立法看待可见性要件(visibility requirement)之角度与美国专利法颇为不同,其不仅认为此乃设计作为视觉性创作之当然要求,同时也认为是否以可见性作为保护门坎,事涉零备件市场利益分配。
欧盟如何规范可见性
现行规定
共同体设计立法之初便考虑到可见性问题。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曾于共同体设计指令(CDD)1996年草稿提案增列相关措辞,尽管如此,欧盟执委会(Commission)在最终版本仍删去原本冠于「外观」前之「表面可见」(outwardly visible)等语,仅留下复合产品组件之可见性要件(CDD Article 3(3)(a), 3(4); CDR Article 4(2)(a), 4(3))。惟删除理由并不明确。无论如何,最后只在CDD叙文第11条提及受保护之设计特征应于申请案中揭露,有推测[1],该等规定或许正是执委会为安抚欧洲议会而增列,用以取代可见性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