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应区分行为作用
——分类确定退赃退赔责任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与量刑的关系甚为密切,一直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了特殊法定从宽情节,即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一步凸显了退赃退赔情节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然而,该类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人数往往众多且身份地位、作用大小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退赃退赔的责任范围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对于未实际控制、支配投资钱款的普通业务员,退赃数额是以自身违法所得数额为限,还是应当对其吸存资金承担责任,各地适用的退赃标准并不一致。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包括“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犯罪总额说”等,还有学者提出“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即应以本人分赃的数额为准,但若各行为人分得的数额之和少于被害人的损失,则还要考虑共同犯罪的总额,并最终确定各行为人应当退赔的合理金额。
笔者认为,确定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的退赃退赔数额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组织者、领导者等应当对集资总额负有退赔责任,团队经理、部门负责人对其任职部门、团队募集资金和个人佣金、提成等承担退赔责任,对于普通业务员退赔数额则应采分赃数额说(又称“独立说”)。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解析,普通业务员退赃退赔的金额限于“违法所得”。
2022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分类确定退赃退赔责任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与量刑的关系甚为密切,一直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了特殊法定从宽情节,即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一步凸显了退赃退赔情节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然而,该类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人数往往众多且身份地位、作用大小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退赃退赔的责任范围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对于未实际控制、支配投资钱款的普通业务员,退赃数额是以自身违法所得数额为限,还是应当对其吸存资金承担责任,各地适用的退赃标准并不一致。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包括“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犯罪总额说”等,还有学者提出“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即应以本人分赃的数额为准,但若各行为人分得的数额之和少于被害人的损失,则还要考虑共同犯罪的总额,并最终确定各行为人应当退赔的合理金额。
笔者认为,确定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的退赃退赔数额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组织者、领导者等应当对集资总额负有退赔责任,团队经理、部门负责人对其任职部门、团队募集资金和个人佣金、提成等承担退赔责任,对于普通业务员退赔数额则应采分赃数额说(又称“独立说”)。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解析,普通业务员退赃退赔的金额限于“违法所得”。
2022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