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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二审:劳动者以受工伤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03-16 21:10阅读:

案号:(2020)渝05民终4080号
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裁判日期:2020.7.2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二审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重庆市律师协会劳专委、重庆市人社局法规处、重庆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重庆市检察院民行处、重庆市总工会维权中心六部门参加的第二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专题会纪要达成的共识,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
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重庆乾富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祥文经济补偿金40375元。
二、驳回曾祥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乾富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来源:乾富金属公司与曾祥文劳动争议案((2020)渝05民终4080号)
作者:庹昌友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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