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90号,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平安轻化为甲方、湘财证券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长沙分行)为丙方,于 2004年4月19日签订了《阳光理财保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并签订了《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乙方向丙方申请为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提供一定担保,保证甲方在《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期满后如期获得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期末资产余额;丙方同意受理乙方该申请,
2004年4月21日,平安轻化为甲方与光大新华支行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4年10月21日,借款年利率为 4.536%;逾期按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1.89计收利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1.89计收复利。平安轻化以《阳光理财保协议》作为质物,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并于2004年4月21日签订质押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光大新华支行依约将贷款划到了平安轻化 087881120100302012300账户,2004年4月21日,平安轻化与光大新华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从上述账号中开具了八张银行承兑汇票计8000万元,分别承兑给了一汽贸易
一、基本案情
平安轻化为甲方、湘财证券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长沙分行)为丙方,于 2004年4月19日签订了《阳光理财保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并签订了《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乙方向丙方申请为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提供一定担保,保证甲方在《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期满后如期获得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期末资产余额;丙方同意受理乙方该申请,
2004年4月21日,平安轻化为甲方与光大新华支行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4年10月21日,借款年利率为 4.536%;逾期按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1.89计收利息,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1.89计收复利。平安轻化以《阳光理财保协议》作为质物,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并于2004年4月21日签订质押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光大新华支行依约将贷款划到了平安轻化 087881120100302012300账户,2004年4月21日,平安轻化与光大新华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从上述账号中开具了八张银行承兑汇票计8000万元,分别承兑给了一汽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