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再审,还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4-03-14 22:24阅读:
案例索引:海南中建六局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口民生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53号,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设置“不服执行裁定”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程序启动后的选择权,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支持,认可执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后一种情形下,若案外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基于程序的一贯性,由其对原裁判申请再审更符合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再审认为与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二审裁定驳回中建六局公司的起诉是否有误。
本案中,中建六局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直接关涉案外人权利救济不同途径的协调问题,这也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裁判要旨】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设置“不服执行裁定”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程序启动后的选择权,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支持,认可执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后一种情形下,若案外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基于程序的一贯性,由其对原裁判申请再审更符合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再审认为与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二审裁定驳回中建六局公司的起诉是否有误。
本案中,中建六局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直接关涉案外人权利救济不同途径的协调问题,这也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