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票房收入是影片出品方分配收入的基础数据,对所有出品方都有重要意义。票房收入如何统计,以何数据为基础应该在发行合同或联合出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与其他数据存在重大偏差,应如何处理?以何为准?

2015年4月20日,甲与乙签订《电影发行合同》,甲将某部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国影剧院放映权授予乙。乙负责与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或各地电影院线公司签约并结算票房。2016年9月6日,乙与丙签订该片的发行合同,约定乙将该片数字版在中国境内的影院放映权授予丙,总票房收入以各院线出具的票房结算报告的数字总和为准。2017年5月22日,乙与丙签订该影片电影票房分账最终结算函,确认
票房收入是影片出品方分配收入的基础数据,对所有出品方都有重要意义。票房收入如何统计,以何数据为基础应该在发行合同或联合出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与其他数据存在重大偏差,应如何处理?以何为准?
2015年4月20日,甲与乙签订《电影发行合同》,甲将某部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国影剧院放映权授予乙。乙负责与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或各地电影院线公司签约并结算票房。2016年9月6日,乙与丙签订该片的发行合同,约定乙将该片数字版在中国境内的影院放映权授予丙,总票房收入以各院线出具的票房结算报告的数字总和为准。2017年5月22日,乙与丙签订该影片电影票房分账最终结算函,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