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附有效期的合同通常被表述为“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20年1月1日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本合同效力至2019年12月1日届满”等。此类合同属有效力期限的合同,即合同附有效力的始期和终期,合同仅在始期和终期相间的一段时间内有效。合同终期届至,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终止后还能行使解除权吗?

甲与乙签订《电影视频特效制作合同》,约定甲为影片提供后期特效制作,乙支付150万制作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签约后乙支付了首期制作费60万元,但甲并未提供特效服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乙主张解除合同,该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附有效期的合同通常被表述为“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20年1月1日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本合同效力至2019年12月1日届满”等。此类合同属有效力期限的合同,即合同附有效力的始期和终期,合同仅在始期和终期相间的一段时间内有效。合同终期届至,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终止后还能行使解除权吗?
甲与乙签订《电影视频特效制作合同》,约定甲为影片提供后期特效制作,乙支付150万制作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签约后乙支付了首期制作费60万元,但甲并未提供特效服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乙主张解除合同,该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