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如一方出现具备根本违约性质的违约情形,如擅自更换导演,另一方对此明确表达异议。但守约方未立即行使解除权而是默认甚至同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经过一定阶段后守约方以先前违约事实为由解除合同,还能否产生解除效力?

2021年1月2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甲负责影片制作,双方确认影片导演为丙。如变更主创人员,甲应与乙协商确定。当年3月20日,甲向乙发送《变更项目负责人告知函》,通知乙影片导演已由丙变更为丁。乙收到该函后,于次日向甲回函,称甲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主创人员,已构成根本违约,乙将采取适当的维权行为。当年3月22日,甲向乙发送涉案电影项目进展报告,报告中提及涉案电影已经顺利过审,近日到国家电影局领取龙标。2022年1月25日,甲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如一方出现具备根本违约性质的违约情形,如擅自更换导演,另一方对此明确表达异议。但守约方未立即行使解除权而是默认甚至同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经过一定阶段后守约方以先前违约事实为由解除合同,还能否产生解除效力?
2021年1月2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甲负责影片制作,双方确认影片导演为丙。如变更主创人员,甲应与乙协商确定。当年3月20日,甲向乙发送《变更项目负责人告知函》,通知乙影片导演已由丙变更为丁。乙收到该函后,于次日向甲回函,称甲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主创人员,已构成根本违约,乙将采取适当的维权行为。当年3月22日,甲向乙发送涉案电影项目进展报告,报告中提及涉案电影已经顺利过审,近日到国家电影局领取龙标。2022年1月25日,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