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影,约定一方当事人独家负责影片发行,另一方当事人发行影片产生收入,应如何处理?合同应该约定当事人参与发行事务产生收入的处理方式,未作约定存在漏洞。该漏洞该如何填补?
约定
甲乙合作制作动画电影,合同A条约定,总制作资金3000万元,甲投入制作资金900万元,占该片制作资金的30%,其余投资款由乙负责,按收益比例分配收益。B条约定,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版权,甲拥有30%,乙拥有70%。C条约定,该片的国际国内市场开发由乙负责,国内开发成本为国内开发收入的25%。

履行
影片市场开发阶段,乙负责影片国内国际市场的开发,同时甲也对影片进行营销,签订有版权授权协议并收取了授权金。
争议
乙要求将甲发行所得的授权金作为影片的发行收入,扣除25%的开发成本后向其结算70%。甲认为其开发所得的授权金不该归入可分配收益,应由其单方所有,乙无权主张分配。理由为合同C条仅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影,约定一方当事人独家负责影片发行,另一方当事人发行影片产生收入,应如何处理?合同应该约定当事人参与发行事务产生收入的处理方式,未作约定存在漏洞。该漏洞该如何填补?
约定
甲乙合作制作动画电影,合同A条约定,总制作资金3000万元,甲投入制作资金900万元,占该片制作资金的30%,其余投资款由乙负责,按收益比例分配收益。B条约定,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版权,甲拥有30%,乙拥有70%。C条约定,该片的国际国内市场开发由乙负责,国内开发成本为国内开发收入的25%。
履行
影片市场开发阶段,乙负责影片国内国际市场的开发,同时甲也对影片进行营销,签订有版权授权协议并收取了授权金。
争议
乙要求将甲发行所得的授权金作为影片的发行收入,扣除25%的开发成本后向其结算70%。甲认为其开发所得的授权金不该归入可分配收益,应由其单方所有,乙无权主张分配。理由为合同C条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