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将真人秀节目改为汇编形式但未约定变更制作费,制作费应否变更?如何调整?
2023-08-14 16:51阅读:
【原创】文/汐溟
视听作品委托创作合同履行中,委托方要求变更作品的制作形式,如将真人秀节目的部分集数改为汇编形式,制作方未持异议,但双方并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未约定制作费能否调整。制作完成后,制作方能否以未签订补充协议和未约定变更制作费为由,仍坚持按合同约定主张制作费?

甲、乙签订《真人秀节目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真人秀节目提供创意、策划、制作等服务,节目期数共10期,每期制作费为100万元,制作费总价1000万元。签约后,乙完成了前8期的制作。此后,甲要求将剩余2期节目变为汇编版本,乙按甲要求制作完成并经甲验收确认。乙要求甲支付制作费1000万元。对于前八期的制作费,甲予以认可,同意其价值为800万元,对于9-10期,甲不予认可,主张因调整了作品形式,其制作费也应相应调整,不应仍按照100万元一期的价格计算。乙认为,变更合同金额应经双方协商后共同确认。双方并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也未约定调整节目形式后应变更制作费,在乙完成制作工作后甲单方提出变更主张,无合同依据,乙不予认可,制作费仍应按100万元一期计算。
视听作品委托创作合同履行中,委托方要求变更作品的制作形式,如将真人秀节目的部分集数改为汇编形式,制作方未持异议,但双方并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未约定制作费能否调整。制作完成后,制作方能否以未签订补充协议和未约定变更制作费为由,仍坚持按合同约定主张制作费?
甲、乙签订《真人秀节目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真人秀节目提供创意、策划、制作等服务,节目期数共10期,每期制作费为100万元,制作费总价1000万元。签约后,乙完成了前8期的制作。此后,甲要求将剩余2期节目变为汇编版本,乙按甲要求制作完成并经甲验收确认。乙要求甲支付制作费1000万元。对于前八期的制作费,甲予以认可,同意其价值为800万元,对于9-10期,甲不予认可,主张因调整了作品形式,其制作费也应相应调整,不应仍按照100万元一期的价格计算。乙认为,变更合同金额应经双方协商后共同确认。双方并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也未约定调整节目形式后应变更制作费,在乙完成制作工作后甲单方提出变更主张,无合同依据,乙不予认可,制作费仍应按100万元一期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