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对特效、剧本、影片等成果先后作出两种不同的确认表示,应以哪种表示为依据?
约定
甲与乙签订特效制作协议,约定乙为甲拍摄的电影提供特效制作服务,影片特效时长10分钟,乙应根据甲的要求及确认的镜头制作特效。乙完成的特效工作应经甲验收,由甲出具确认单。

履行
乙向甲交付特效工作成果,时长为16分钟,较约定时长多出6分钟。乙在微信中表示,为追求最佳效果,将特效时长增加至16分钟,请贵司验收并出具确认单。当日,甲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回复“特效制作时长16分钟予以确认。”七天后,甲向乙邮寄加盖公章的确认单,确认单确认的特效制作时长为13分钟,告知乙不予使用的特效工作内容。
争议
乙认为甲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已表示确认特效制作时长为16分钟,视为认可甲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故甲应以16分钟为时长计算酬金;甲主张,尽管甲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中作出过确认16分钟特效制作时长的表示,但最终应以确认单为准,确认单确认时长为13分钟,故甲认可的工作时长为13分钟,应按13分钟结算酬金。
对特效、剧本、影片等成果先后作出两种不同的确认表示,应以哪种表示为依据?
约定
甲与乙签订特效制作协议,约定乙为甲拍摄的电影提供特效制作服务,影片特效时长10分钟,乙应根据甲的要求及确认的镜头制作特效。乙完成的特效工作应经甲验收,由甲出具确认单。
履行
乙向甲交付特效工作成果,时长为16分钟,较约定时长多出6分钟。乙在微信中表示,为追求最佳效果,将特效时长增加至16分钟,请贵司验收并出具确认单。当日,甲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回复“特效制作时长16分钟予以确认。”七天后,甲向乙邮寄加盖公章的确认单,确认单确认的特效制作时长为13分钟,告知乙不予使用的特效工作内容。
争议
乙认为甲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已表示确认特效制作时长为16分钟,视为认可甲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故甲应以16分钟为时长计算酬金;甲主张,尽管甲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中作出过确认16分钟特效制作时长的表示,但最终应以确认单为准,确认单确认时长为13分钟,故甲认可的工作时长为13分钟,应按13分钟结算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