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依据前款规定,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期间,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被执行人提出担保请求,经申请人同意和法院批准后,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应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执行担保的申请由被执行人提出;
第二,执行担保须被执行人同意;
第三,执行担保同时需要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第四,执行担保的核心是担保,申请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依据前款规定,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期间,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被执行人提出担保请求,经申请人同意和法院批准后,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应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执行担保的申请由被执行人提出;
第二,执行担保须被执行人同意;
第三,执行担保同时需要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第四,执行担保的核心是担保,申请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