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代付酬金,诉讼中第三方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代付事实,《情况说明》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2023-11-24 10:42阅读:
【原创】文/汐溟
影视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付剧组人员的酬金,对酬金的支付金额产生争议时,第三方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代付款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对《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提出异议,如提出制作人员未签字或者负责人未出庭等理由,《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甲公司与乙签订导演聘用合同,主要约定甲聘用乙为其投资拍摄影片的导演,酬金为200万元。签约后,乙完成影片的拍摄,甲以公司账户向乙账户转账以及委托第三方转账的方式向乙支付酬金。对于酬金的支付金额,双方产生纠纷致诉。诉讼中,甲公司举证丙工作室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丙系个人独资企业,丁系其投资人,丙受甲公司的委托,在2023年2月3日向乙账户转账100万元,该款项系代甲公司支付的导演酬金。具体的转账工作,由丁通过个人账户完成。《情况说明》有丙的盖章及丁的签字。

争议
乙不认可
影视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付剧组人员的酬金,对酬金的支付金额产生争议时,第三方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代付款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对《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提出异议,如提出制作人员未签字或者负责人未出庭等理由,《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甲公司与乙签订导演聘用合同,主要约定甲聘用乙为其投资拍摄影片的导演,酬金为200万元。签约后,乙完成影片的拍摄,甲以公司账户向乙账户转账以及委托第三方转账的方式向乙支付酬金。对于酬金的支付金额,双方产生纠纷致诉。诉讼中,甲公司举证丙工作室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丙系个人独资企业,丁系其投资人,丙受甲公司的委托,在2023年2月3日向乙账户转账100万元,该款项系代甲公司支付的导演酬金。具体的转账工作,由丁通过个人账户完成。《情况说明》有丙的盖章及丁的签字。
争议
乙不认可
